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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0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攸關其證言可否憑信性之事項,自亦有調查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是卻以形式上之外部狀況(信用性),作為判斷其「可能之憑信性」高低依據,而非直接以其憑信性本身之高低作為依據。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論敘,然已就證人莊麻、黃文俊、黃進強、吳清池證詞之憑信性備具理由而為判斷、取捨,縱未同時說明其餘與證詞憑信性、判決本旨不生影響之供述內容如何不足為上訴人有利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檢驗憑信性時,陳述人個人平時誠實或不誠實之性格以及具體品行作為,關係其能否據實陳述,證據法則上應足以作為檢驗憑信性之證據;詳言之,誠實之性格或具體誠實之品行作為,足以增益陳述之憑信性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之陳述,係建構於其證言具有憑信性,所以得為證據;證人之彈劾,則以減弱證人憑信性為目的,主張足以減弱其憑信性有關連之事項之程序。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就彭元君及黃雅涵之證述,有無具備憑信性,仍應斟酌客觀情事綜合判斷,原判決並未就彼二人所述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部分,說明何以仍具備憑信性,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有無為被告飾詞避重就輕,或因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等因素,綜合考量被告供述、證人證述之憑信性、可靠性的程度高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害人與被告係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所為不利於被告陳述之證明力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自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之憑信性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原審判決雖以證人余志明於審理時之證述認證人潘紀紘所述憑信性有疑,然參酌證人余志明於審理時就本案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通話內容,及證人潘紀紘於通話後有與其至被告住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仍得依據經驗及論理法則,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其在本案所為陳述之憑信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證人唐聞侑與被告間,確有此怨隙甚明,其關於被告販賣或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之指證,即有憑信性瑕疵,亦無從與同有憑信瑕疵之王仁志證詞互為補強擔保。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不參酌特殊心理之專業意見,徒以一般人之認知作解讀,是證據本身之憑信性,即不能謂無潛在瑕疵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7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有無為被告飾詞避重就輕,或因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等因素,綜合考量被告供述、證人證述之憑信性、可靠性的程度高低。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反之,對於欠缺證據能力之證言,因證言本身不具證據資格,根本無憑信性可被彈劾可言,尤不可能因憑信性被彈劾,反而取得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證人所為不利於抗告人證述之憑信性,係屬供述證據證明力(即憑信性)之判斷,而此本屬事實審法院得以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對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並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者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有無為被告飾詞避重就輕,或因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等因素,綜合考量被告供述、證人證述之憑信性、可靠性的程度高低。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之供述,有無實質證據力,應以其是否具有憑信性為前提。證言之憑信性如何,端視證人之觀察、記憶及陳述是否正確為準。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人有無為被告飾詞避重就輕,或因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等因素,綜合考量被告供述、證人證述之憑信性、可靠性的程度高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載敘郭韋昕、陳思翰於偵、審中之具結指證,何以均無挾怨誣指之動機而皆具有憑信性之論據。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證人有無為被告飾詞避重就輕,或因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等因素,綜合考量被告供述、證人證述之憑信性、可靠性的程度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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