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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16號上訴人莫池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莫池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標的、事實及理由均予具體敘明,尤未同時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是補償請求人本件請求之程式於法有違,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其應於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關於洗錢部分於本院自白,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予以減輕其刑,應為認罪協商時所考量,惟因不影響當事人雙方合意之罪名及刑度,本院就此部分僅予補充、說明。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斗補字第7號原告游佳諭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延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6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審究。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洗錢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遞減輕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金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應補充如下:㈠本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金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應補充如下:㈠本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16條第2項規定,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係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行為人較為有利;復被告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之犯行,於本院審判中始改口坦承,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刑補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書狀內容未明確記載請求補償之事實及理由,亦未附具請求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請求人應於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又被告於本院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意旨略以:(一)被告於本院自白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刑補字第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未附具請求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續收字第2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續收字第2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續收字第1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續收字第2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續收字第1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續收字第1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續收字第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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