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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所知所犯法理,尚不及於有罪與無罪之情況自明,辯護人所提適用所知所犯之法理之抗辯,容有誤會。4.自上而論,被告之辯護人前開所辯,尚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所知所犯法理,尚不及於有罪與無罪之情況自明,辯護人所提適用所知所犯之法理之抗辯,容有誤會。4.從而,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均非可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所為應僅止於對該集團之犯罪,提供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故係幫助犯;至於該集團將被告帳戶做為詐騙他人之工具使用,與被告主觀上認為僅係幫助該集團從事賭博不同,則應依所知所犯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辯護人所提適用所知所犯之法理之抗辯,容有誤會。4、從而,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上開所辯,均非可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案被告係因誤認扣案藥丸為安眠藥,始答允為貨主將該藥丸以膠膜包裝、打印,是故,被告主觀上既不知扣案藥丸係第三級毒品一粒眠,客觀上亦未直接分擔製造、加工扣案藥丸之行為,依「所知所犯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辯護人另辯稱:被告主觀上認定其係攜帶禁藥返國,並無運輸毒品愷他命之認識,依所知所犯原則,僅應成立運輸禁藥罪,又被告在行李檢查檯等待拿取上開二箱愷他命時,即已為警查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移送意旨雖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惟溪中並無豢養家禽之圍籬,被告主觀認為捕捉之家鴨係飼主飼養中逃出或漂流溪中之家禽尚非無據,依所知所犯原則,尚難論以竊盜罪嫌而應論以侵占遺失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5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曾國龍上開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然被告主觀上認上開斜背包係他人遺落在該處故取走之,則無論被害人陳緯頡對於該斜背包之持有關係是否存在,基於「所知所犯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上訴意旨略以:以上經原判決不另諭知無罪部分,實未經檢察官起訴,且非起訴效力所及;縱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主張依「所知所犯」原則,應已起訴等語,原審仍不得任意擴張、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3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欺取財得逞,惟本案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於前開不詳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係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一節有所認識,或有所預見,則被告所為,尚難遽論以刑法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僅能依所知所犯法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3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陳彥伊詐欺取財得逞,惟本案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於前開不詳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係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一節有所認識,或有所預見,則被告所為,尚難遽論以刑法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僅能依所知所犯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3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財得逞,惟本案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於前開不詳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係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一節有所認識,或有所預見,則被告所為,尚難遽論以刑法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僅能依所知所犯法理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8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止於其帳戶係供被害人匯款之用,難認就詐欺集團是否層轉犯罪所得或將其來源合法化以產生金流斷點等情有所認識;上訴人亦於原審陳稱:承認幫助詐欺,但不知洗錢,也不懂這個等語,基於所知所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客觀事實除與不確定故意之「預見,發生不違背本意」相合致,而無所知所犯錯誤理論之適用外,行為人以犯重罪之意思,實行犯罪,而發生輕於預見罪名之結果者,從其所犯(知重犯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稱係在路口拾得手機等語,參以被告現場畫面顯示被害人所放置之手機位置係在路旁,亦無任何其餘可資特定尚在他人支配之下之表徵,客觀上確有誤認為他人遺失物之可能,依所知所犯從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9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見案發當時僅告訴人之安全帽袋放置在桌上,桌上並無放置餐點,被告主觀上認上開安全帽袋係他人遺落在該處故取走之,則無論告訴人對於該安全帽袋之持有關係是否存在,依所知所犯從其輕之法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所為應僅止於對該集團之犯罪,提供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故係幫助犯;至於該集團將被告帳戶做為詐騙他人之工具使用,與被告主觀上僅認知係幫助該集團從事賭博不同,則應依所知所犯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7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觀諸卷附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可見案發當時僅告訴人之錢包放置在洗手台上,被告主觀上認上開錢包係他人遺落在該處故取走之,則無論告訴人對於該錢包之持有關係是否存在,依所知所犯從其輕之法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客觀事實除與不確定故意之「預見,發生不違背本意」相合致,而無所知所犯錯誤理論之適用外,行為人以犯重罪之意思,實行犯罪,而發生輕於預見罪名之結果者,從其所犯(知重犯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Google地圖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被告辯稱因認上開粄條1包係他人買菜後遺忘在該處故取走之等詞,洵非無稽,應堪採信,則無論告訴人對於該粄條之持有關係是否存在,基於「所知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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