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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21 筆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9 條預覽 ↗
守密義務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預覽 ↗
三十一 減刑裁定,除記載原案犯罪時間、所犯法條、原處之刑、裁判機關等事項外,並應記載適用法條,其主文應記明某某所犯某罪減為某刑。已聲請定執行刑者,應同時裁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49 條預覽 ↗
累犯適用之除外
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預覽 ↗
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8 條預覽 ↗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6 條預覽 ↗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其所犯他罪之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11 條預覽 ↗
十一、通譯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個人隱私或非公開訊息。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法院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第 7 條預覽 ↗
檢查或檢驗人員對於執行工作所知悉或持有受檢人之營業秘密,應予保密。
律師法第 36 條預覽 ↗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50 條預覽 ↗
關於個人通信、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機密資料與本職所知悉之公務機密。
證券交易法第 120 條預覽 ↗
交易秘密洩漏之禁止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 25 條預覽 ↗
二十五、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臺灣法院接收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31 條預覽 ↗
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係於原法院受裁判者,雖案件接收後,曾為刑之執行,仍不適用之。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0 條預覽 ↗
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法院諮詢專家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專家因諮詢所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預覽 ↗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第 8 條預覽 ↗
參與本辦法審查之人員,對於因此所知悉之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應負保密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57 條預覽 ↗
文書送達
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查訪專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查訪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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