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及職員,對於所知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20條規定會員制交易所董事、監事及職員,對職務上所知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禁止洩漏行為本身,不以獲利為要件。
Q · 證券交易所員工把工作上知道的交易資訊講出去會怎樣?
違反證交法120條保密義務,不論有無獲利
依證券交易法第120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及職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本條禁止的是「洩漏」行為本身,不以行為人從中獲利為構成要件。範圍涵蓋交易所內部系統資訊、會員券商交易模式、結算異常等非公開資訊,違反可能同時觸發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秘密罪及證交法內線交易相關罰則。
證券交易所的內部人員,每天看到的是整個市場最敏感的資訊:誰在買什麼、賣什麼、多少量、什麼價位。這些資訊如果提前洩漏,就是內線交易的溫床。這條用一句話封死了所有出口:董事、監事、職員,不管你是什麼職位,只要你因為工作知道了有價證券交易的秘密,就不能洩漏。沒有例外,沒有「只是跟朋友聊聊」的灰色地帶。注意它用的詞是「秘密」而不是「內線消息」,範圍比你想的寬:不只是上市公司的重大訊息,連交易所內部的系統異常、某券商的異常交易行為、甚至交割失敗的案例,只要跟交易有關且不公開,都算。
證券交易法第120條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內部人員之保密義務規範,要求董事、監事及職員對於職務上所知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負不洩漏義務,以維護資本市場資訊同步釋出之公平性,禁止行為以洩漏本身為成立要件,不問是否獲利。
要看聊的內容。一般性描述不算,但提到特定股票異常交易量、某券商被調查、系統重大更新等跟交易直接相關的非公開資訊就踩線。本條以「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為範圍,不以「重大訊息」為限。實務提示:不確定能不能說,答案就是不能說。
本條文字約束在職的董事、監事及職員,離職後嚴格說不再具備身分。但在任期間取得的秘密若於離職後洩漏,仍可能依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秘密罪或證交法內線交易規定被追訴。實務提示:多數交易所勞動契約有離職後保密條款,違反另負民事違約責任。
規範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及職員對職務上所知有價證券交易秘密的不洩漏義務,是交易所層級的資訊密封規範。
交易所內部系統資訊、會員券商交易模式、結算異常等與交易相關且未公開的資訊,範圍寬於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及職員,不分職位高低,職務上接觸交易資訊者皆受拘束。
120條管洩漏行為與保密義務,157條之1管利用內部重大消息買賣獲利,兩者可能在同一事件中併同成立。
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保留資訊被洩漏時點與市場異常交易佐證,受損可依民法184條求償。
立刻停止任何可能被認定為洩漏的行為(含社群發文),確認資訊是否屬已公開、是否具洩漏故意,及早諮詢律師。
看是否與有價證券交易相關、是否未公開。已公開資訊不在此限,不確定就視為秘密不要說。
行政責任由主管機關裁處;若同時構成內線交易或刑法317條洩漏業務秘密罪,另負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
120條針對交易所特定身分人員的交易秘密,317條為一般業務上工商秘密的刑事處罰,洩密常同時觸發兩者。
157條之1為內線交易罪有明確刑度與民事賠償,120條核心是保密義務;利用洩漏消息交易者責任更重。
| 比較面向 | 證交法120條 | 刑法317條 | 證交法157-1 |
|---|---|---|---|
| 規範對象 | 交易所董事、監事、職員 |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之人 | 公司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 |
| 禁止行為 | 洩漏交易秘密 | 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 | 獲悉重大消息後買賣或洩漏 |
| 是否以獲利為要件 | 否 | 否 | 否(但以利用消息交易為核心) |
| 責任性質 | 行政責任(得併刑事) | 刑事責任 | 刑事責任+民事賠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及職員,對於所知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及職員,對於所知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