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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減除特別扣除額:㈠標準扣除額˙˙˙㈡列舉扣除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標準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2、保險費:::5、購屋借款利息:::」及「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十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按第14條及前2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就捐贈、醫療費扣除額否准認列部分及調整標準扣除額等項申請復查結果,獲准追認捐贈扣除額一萬二千元,標準扣除額六萬一千元變更核定為列舉扣除額六萬七千三百十八元,原告仍表不服,就捐贈、醫療費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列舉扣除額部分:(一)、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左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四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林月娥不服,就八十三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及八十四年度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部分,申經復查結果,未准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以借款利息非列舉扣除項目,既列報列舉扣除額,不得再列報標準扣除額,乃剔除列舉扣除額五二、五五九元及標準扣除額六三、○○○元;又甲○○八十四年度並無薪資所得,八十四年度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為二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77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人不服,就營利所得、租賃所得、免稅額、捐贈扣除額、保險費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項目申請復查,經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中,「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以及「特別扣除額」,惟「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具有擇一適用之關係,而「特別扣除額」則獨立於「標準扣除額」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列舉扣除額部分:(一)、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左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原告仍表不服,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關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部分訴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列舉扣除額部分:(一)、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左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核定列舉扣除額142,922元,因低於標準扣除額146,000元,按標準扣除額核定,本件重新追認系爭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86,668元,變更核定列舉扣除額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B、被告部分:1、按「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五二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左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所得淨額:一、...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左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2.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按第14條及前2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一)……。(二)列舉扣除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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