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黃胡屘之住所既係在桃園市,且兩造間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陳永春之住所既係在臺北市士林區,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至聲請人雖另主張受扶養權利人張林雙之三子張宗杰、長女張淑枝及次女張麗鳳等,均無經濟能力足以負擔受扶養權利人張林雙之扶養費用,而應由相對人張孟弦、張喬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法院管轄,係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是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5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就扶養受扶養權利人魏寶玉之扶養方法(即有關受扶養權利人應居住處)不能達成協議,然既未召集受扶養權利人魏寶玉親屬會議定扶養方法,而受扶養權利人魏寶玉之親屬會議又無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核其性質應屬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其他扶養事件,則受扶養權利人鍾鳳良居住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依法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鐘鳳良住居所地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仍有子女在世,則其等即均為受扶養權利人丙○○○之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而屬受扶養權利人丙○○○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是堪認本件受扶養權利人丙○○○尚存之法定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壹、程序部分一、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以外親屬間之扶養事件【註1】,不論係扶養權利人依協議請求扶養義務人扶養(扶養協議履行請求事件),或扶養權利人請求扶養義務人依法院所酌定之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⒊另扶養權利人於請求時固然並未引用民法第1132條作為其請求之依據,惟依憲法第80條所揭示之「法官知法原則」,因適用法律本屬法官之職責,故法院自不得以扶養權利人未引用民法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王林蘭蕉係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15樓,且其於民國109年5月入住護理之家前,亦係與聲請人居住在前開戶籍地等情,有受扶養權利人王林蘭蕉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受扶養權利人林劉惠玉生前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3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受扶養權利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於原審請求抗告人2人返還其代墊受扶養權利人高張秀琴之扶養費用,核其性質係屬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其他扶養事件,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專屬受扶養權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