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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僅扶養義務之順序有先後,相對人為先順序扶養義務人,抗告人為後順序扶養義務人,應堪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分扶養義務人經法院裁定失權減免,其扶養義務不應轉嫁由其他同順序,無同順序由次順序之扶養義務人負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始為法定之最終扶養義務人,故前開老人福利法規定,國家予以暫時性安置所代墊之費用應由扶養義務人償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鄧蓮妹(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邱鄧福妹(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鄧福榮(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⒌應說明聲請人婆婆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扶養義務人(婆婆之子女)之正確人數,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婆婆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更不得憑此於日後,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以免變相剝奪扶養權利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有協議扶養方法究採由扶養義務人迎養扶養權利人,或由扶養義務人給與一定金錢或生活資料予扶養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㈨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黃雲扶養費2,500元,扶養義務人有4人等語,請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有扶養必要,其扶養義務人為何人?並提出扶養必要之相關資料、配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資料、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⒍應說明聲請人之女兒之扶養義務人為何人?是否包含聲請人之配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名子女外,並應各自將彼此列為彼此之扶養義務人,亦即原告許明智之扶養義務人為4人(即子女3人及配偶即原告鍾秋梅共4人),原告鍾秋梅扶養義務人為4人(即子女
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簡字第4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明定為戊類事件之扶養事件,係指受扶養權利人請求扶養義務人履行義務,扶養義務人請求減輕、免除扶養義務,變更扶養之程度、方法,及共同扶養義務人間義務分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兒子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明定為戊類事件之扶養事件,係指受扶養權利人請求扶養義務人履行義務,扶養義務人請求減輕、免除扶養義務,變更扶養之程度、方法,及共同扶養義務人間義務分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負扶養義務人間扶養義務之分擔與履行方式,是為扶養義務人間之民事關係,非上訴人權責可認定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處置義務,使老人獲得暫時之保護,以避免危難發生;但受安置之老人之扶養義務人始為法定之最終扶養義務人,故前開老人福利法規定,國家予以暫時性安置所代墊之費用應由扶養義務人償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兒子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雖同親等之扶養義務人有數人,原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惟扶養義務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扶養費,均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請求他方扶養義務人返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雖抗告人主張其他扶養義務人並無能力負擔抗告人之母之扶養費,是原審之計算方式應予調整云云,惟抗告人就其他扶養義務人並無能力負擔扶養費之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況其他扶養義務人亦均正值壯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受安置老人之照護義務原應由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履行,故被告暫時性緊急保護安置所支付之費用,適當由法定扶養義務人償還,被告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向法定扶養義務人求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為何人?請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又扶養義務人間,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僅補正其配偶劉美華之上開資料,然查聲請人扶養之五名子女,其中三名子女之母親即共同扶養義務人為劉美華,另兩名子女甲○○、乙○○之母親即共同扶養義務人為曾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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