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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以抑留剋扣罪為較重之罪,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及規定,抑留剋扣罪既不得提起自訴,偽造公文書罪部分自亦不得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更(一)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旨參照),然抑留剋扣罪與違法徵收罪之法定刑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並無抑留剋扣罪即不得提起自訴之罪較重於違法徵收罪即得提起自訴之罪之前開法文所示除外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本件依自訴人所提自訴狀暨自訴補充理由狀所載意旨,係自訴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抑留剋扣罪嫌,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本件上訴核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按前開貪污罪及抑留剋扣罪,均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瀆職罪,如上所述,自訴人等即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參諸前述司法院之解釋意旨,當不得提起自訴,爰依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自訴人乙○自訴被告甲○○及土地銀行台北分行放款部襄理二人涉嫌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抑留剋扣罪嫌,其所指訴之情節,被告二人直接侵害者乃國家之法益,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抑留剋扣罪,個人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原判決諭知不受理,適用法則並無不合。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自訴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第一百二十九條之抑留剋扣罪、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圖利罪及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嫌云云,惟依上訴人所指述之犯罪事實,其直接被害人應為案外人陳錦滿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一)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抑留剋扣罪,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應發給之款項,或物品,剋扣不發,或發給不足額即構成,至於是否屬於定期性(如薪資等)應發給之款項,則非所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號函令第五項訂定之執行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審議,竟為達抑留剋扣目的,未依法令規定執行,致造成不公平之分配結果,因認被告等均涉有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公務員抑留剋扣罪嫌云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值約新台幣二至三萬元),惟被告調借後迄今已逾三年,仍未發還,自訴人幾經催討均不置理,被告身為檢察官明知該物品應發還卻抑留不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抑留剋扣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細繹附件自訴狀,本件自訴人蔡照係自訴被告王國楨及土地銀行台北分行放款部襄理二人涉嫌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違法徵收罪及同條第二項抑留剋扣罪嫌,原審僅就抑留剋扣部分加以論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原告另聲明求為命被告應即依法查究尤慶賢是否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抑留剋扣罪乙節,核屬國家刑罰權行使之範圍,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亦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О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亦因此受有損害,但乃間接被害人,自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進而以自訴人自訴被告丁○○、丙○○、乙○○等涉嫌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抑留剋扣罪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微論此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均係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抑留剋扣罪嫌,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本即應受軍事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無罪部分:自訴人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抑留剋扣罪嫌,無非以被告所屬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未發放南海島抗日義士八十九年春節慰問金予自訴人為其論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是將錢土地補償費直接繳給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而該處承辦人被告己○○戊○○而將錢土地補償費扣下,其等已觸犯刑法第129條抑留剋扣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七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查自訴人丙○○於自訴被告二人貪瀆一案(原審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八號)中,又一再指訴其遭違法剋扣房租津貼後,雖屢次陳情,均遭被告二人相應不理,而認被告二人有抑留剋扣罪嫌云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及補充陳述意旨略以:㈠刑法上不能提出自訴的僅有偽證罪、湮滅證據罪、枉法裁判、圖利罪、抑留剋扣罪。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審理範圍:本件自訴人原另自訴被告王俊雄涉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被告蕭錫証涉犯刑法第129條第2項抑留剋扣罪云云。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5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家事事件法已於101年6月1日施行,而法院組織法書籍關於非訟事件處理仍臚列為家事非訟事件;3.檢肅流氓條例已於98年間廢止,仍就該法為論述;4.刑法第129條抑留剋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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