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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如要提起抗告,監方不會將捨棄抗告狀寄出等語,聲請人始簽署捨棄抗告狀;俟其於96年9月3日就原裁定提出抗告狀當日,亦曾向監方管理人員告知欲取回先前簽署之捨棄抗告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倘若抗告人係抗告期間(即111年5月20日)始向監獄長官提出該抗告狀,臺中監獄於收受該抗告狀後,是否有將該抗告狀交由抗告人自行以郵寄送達方式送交原審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9月8日駁回(下稱第十次駁回裁定),第十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雖聲請人記載具狀日期為108年5月17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提出刑事抗告狀(下稱「108年5月17日刑事抗告狀」),然該抗告狀於同年月22日始送達本院,已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9月8日駁回(下稱第十次駁回裁定),第十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9月8日駁回(下稱第十次駁回裁定),第十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9月8日駁回(下稱第十次駁回裁定),第十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110年10月4日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家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系爭抗告狀),其在108年1月15日本件抗告狀所載「106年12月25日」,應係誤植。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誤向其他機關提出抗告狀,須以該抗告狀經轉送到達原法院之日,為提出於原法院之日;誤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狀,亦應以最高法院將抗告狀轉送至原法院之日為提出於原法院之日(最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按抗告人即被告前雖曾於103年1月16日提出另件「刑事抗告狀」(見本院卷第6至11頁,下稱「103年1月16日刑事抗告狀」),於該狀「抗告聲明」記載「原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抗告人之抗告狀係同年4月15日到達本院,有其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印文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是日為其抗告狀提出於本院之日,至其何時付託郵局代遞抗告狀,則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該函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即屬第二次裁決,抗告人於95年(抗告狀誤載為96年)11月2日(抗告狀誤載為1日)向相對人(抗告狀誤載為財政部)提起訴願(經相對人函復抗告人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其後係由抗告人自行向原審法院郵寄聲明上訴狀,而非經由臺灣臺北看守所代為提出抗告狀,原審法院於107年12月20日收受抗告狀,有抗告狀上原審法院收狀戳及抗告人郵寄之信封附卷可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觀諸卷附蓋有收容人書狀核轉章暨無違禁品章戳之抗告狀及張貼郵票記載抗告人姓名之信封袋,抗告人謂其自行由臺中監獄郵寄抗告狀至原審法院,尚非無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抗告狀(下稱補正抗告狀),補正抗告狀並記載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理由,及提出原抗告狀暨補正抗告狀之繕本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本院於一百十年九月八日駁回(下稱第十次駁回裁定),第十次駁回裁定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許春風對此仍提出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再抗告狀),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毒抗字第5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抗告狀,本所係依『訴訟書狀』之流程處理,由劉員向機關長官提出抗告狀後,隨即登錄於書狀登記簿,並由機關速為轉送寄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13號行政裁定預覽 ↗
間,應以直接上級法院收受抗告狀之日為準,不因直接上級法院為使原行政法院先為審查抗告合法要件而將抗告狀移送原行政法院而受影響,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抗字第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其嗣後再向原審法院之地址寄出抗告狀,於102年4月12日始經原審法院收受等情,有退郵信封及蓋有原審法院收文章戳之抗告狀,附原審卷第64頁足憑。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原審就上開「109年5月13日定期應執行刑抗告狀」之抗告人與抗告狀所載抗告意旨矛盾之情形,其原因為何?真正抗告人究係何人?應否定期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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