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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6 筆
非訟事件法第 43 條預覽 ↗
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抗告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57 條預覽 ↗
裁定得為抗告者,其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筆錄正本或節本。
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或提存款須知第 11 條預覽 ↗
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 269 條預覽 ↗
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預覽 ↗
原法院收受抗告狀或言詞抗告時,法院書記官應即送法官審閱。除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或逕行駁回其抗告者外,應於抗告期間屆滿後七日內檢卷送抗告法院。 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得自備繕本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7 條預覽 ↗
裁定,被告或自訴人得為抗告者,應將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上訴(理由)狀內記載「聲請訴訟救助」之類者,應將抗告狀、聲請狀抽出或影印上訴(理由)狀,另編抗字或聲字卷。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9 條預覽 ↗
十九、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有抗告或聲請者,應將抗告狀或聲請狀取出另編抗告卷或聲請卷,並在卷面標明與某號(本案)相關,在本案卷面標明與某號抗告或聲請相關等字樣。如認聲請或抗告部分應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0 條預覽 ↗
))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有抗告或聲請者,應將抗告狀或聲請狀取出另編抗告卷或聲請卷,並在卷面標明與某號(本案)相關,在本案卷面標明與某號抗告或聲請相關等字樣。如認聲請或抗告部分應
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審法十Ⅰ、四)。 (二)前款抗告狀應向原法院提出,原法院如認抗告逾抗告期間而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提審法八Ⅲ,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
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預覽 ↗
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預覽 ↗
之裁定抗告者,以裁定駁回;抗告為無理由者,應檢送抗告狀送交抗告法院,於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若需續行訴訟程序時,應自備該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四九○)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1 條預覽 ↗
易訴訟程序事件告知上訴或抗告期間、法院及上訴狀、抗告狀應記載事項) 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或抗告狀之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
民事訴訟須知第 20 條預覽 ↗
抗告期間,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狀原則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第四八二條、第四八六條至第四八八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 8 條預覽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請)書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抗告理由書、異議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委任狀及終止委任狀等家事事件文書。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5 條預覽 ↗
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 他造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書狀。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4 條預覽 ↗
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應補行提出者,為訴狀上訴狀抗告狀或聲請狀時,視為撤回其訴上訴抗告或聲請。 二、應補行提出者,為其他之書狀時,視為自始未提出書狀。 當事人以言詞為聲明或陳述,由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預覽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6 條預覽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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