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未註銷109年度執更辛字第728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第728號指揮書),具狀聲請更正,經花蓮地檢署換發110年度執更辛字第352號之1執行指揮書(下稱第352號之1指揮書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月而換發,故系爭指揮書應將上開A、B指揮書全部註銷,而非未註銷A指揮書,僅記載「99年度執緝字第461號指揮書(即A指揮書)已執畢11月應予扣抵刑期」,因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日以96年執辛字第5245號之3執行指揮書,註銷96年執辛字第5245號之1執行指揮書,改依該執行指揮書接續於96年執字第5245號之2執行指揮書後執行易服勞役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年執減更己字第23號執行指揮書;嗣該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10日,註銷該署100年執減更己字第23號執行指揮書,改以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下分別稱110年指揮書、110年指揮書之2)而執行前述殘刑,並於112年3月20日執行完畢,此經調取相關資料,核閱中高分裁定、105年指揮書、110年指揮書、110年指揮書之2確認無誤(110執更助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6323號之1(下稱乙指揮書)、109年度執更字第204號(下稱丙指揮書)、108年度執字第6958號(下稱丁指揮書)執行指揮書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惟上開丁指揮書係宣告拘役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2.受刑人以第728號指揮書有期徒刑8月已與花蓮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其他罪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並以第352號指揮書執行在案,但未註銷第728號指揮書為由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於該執行指揮書之備註欄註明「本件接續本署101執更629號指揮書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5245號之3執行指揮書,註銷96年執辛字第5245號之1執行指揮書,改依該執行指揮書接續於96年執字第5245號之2執行指揮書後執行易服勞役166日(刑期起算日為10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100年執減更己字第23號執行指揮書;嗣該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10日,註銷該署100年執減更己字第23號執行指揮書,改以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發100年執減更己字第23號執行指揮書;又經該署檢察官註銷該署100年執減更己字第23號執行指揮書,改以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士林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110年歸緝未字第57號執行指揮書(下稱本案指揮書B),改依本案指揮書A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3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苗栗地檢104年執更戊第29號執行指揮書(原裁定稱A指揮書),所據者是台中高分院103年聲字第1643號刑事定應執行刑裁定;另彰化地檢104年執更辛字第23號執行指揮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知自己目前還是走50天拘役執行指揮書,而本執行指揮書尚未明確告知獄方本執行指揮書之效力存在;受刑人至今仍執行112年度執助音字第293號執行指揮書,而本執行指揮書突然說來就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號指揮書,改以該指揮書接續同地檢署100年度執庚字第13126號之1指揮書後執行;異議人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日以96年度聲更㈡字第7號裁定予以撤銷在案,並於理由欄內載明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適法之處分,則該指揮書即失其效力,應改由最新指揮書執行之,原指揮書既失其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被告持有的指揮書可能是當時各該註銷的指揮書未及時收回之故等語(見本院卷第243頁)。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箴字第2684號指揮書(下稱第2684號指揮書)、第7704號指揮書、第7705號指揮書執行,有上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執行指揮書若經註銷,改以另一製作執行指揮書執行,則原有執行指揮書即失其效力,應改由新執行指揮書執行之,原有執行指揮書既失其效力,不能再憑為執行之依據,自不得以該執行指揮書不當而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6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執行指揮書若經註銷,改以另一製作執行指揮書執行,則原有執行指揮書即失其效力,應改由新執行指揮書執行之,原有執行指揮書既失其效力,不能再憑為執行之依據,自不得以該執行指揮書不當而聲明異議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