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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資為指認之準據,俾使指認之程序正當化,袪除指認過程可能發生之誤導情事,提高案發之初所為指認之正確性,避免發生指認錯誤,造成錯判冤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渠等於前於警偵訊中之指認被告,已難謂無瑕疵可指,被害人辛○○○雖於警偵訊中指認被告等二人,然據其警訊中指稱:八十七年十月中旬,在台北縣淡水國小附近,遭詐騙三十五萬元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照 告姓名 片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照片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的特徵、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必須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然本次指認過程依證人所陳係因本院通知出庭後,為佐證其前次指認(即第二次指認),再請指認人及被指認人配合呈現前次指認程序,並攝錄影像製成光碟庭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⑤應為非一對一之成列指認(選擇式指認)。⑥被指認之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⑦實施指認應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表附於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指認前必須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實施指認,應於偵訊室或適當處所為之。實施指認應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存証。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指認前必須告訴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四實施指認,應於偵訊室或適當處所為之。五應為非一對一之成列指認(選擇式指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九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列隊指認法則:⑴被指認應為「選擇式」的指認,不得為單一指認。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非單以指認人之指認為論罪之唯一依據,自不得遽以指認人之指認程序未盡相符,認其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四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上開證人之指認程序,違反『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之規範,而有:⒈以單一相片指認;⒉不法進行一對一指認;⒊並未由指認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⒋員警並未告訴指認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選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指認人:李不纒,被指認人:湯德滄;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26-129頁)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李不纒,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0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三、指認前必須告訴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四、實施指認,應於偵訊室或適當處所為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對於犯罪嫌疑人之指認,除有特別情事外,其正確與否,固取決於第一次之指認;多次重覆指認(同一指認人再次之指認)因易將原始印象與初次指認之印象混雜重疊,致失去指認之真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選擇式」的指認,而非單一指認(即「是非式」的指認)。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採取「選擇式」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非式的單一指認」;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的差異;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照片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的特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5.指認前必須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6.實施指認,應於偵訊室或適當處所為之;7.實施指認應拍攝被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雖規定採取「選擇式」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非式單一指認」;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特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執法人員於命為指認時,應遵循「非一對一之成列指認(選擇式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被指認之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被指認之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指認前必須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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