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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法條用語規定為「推定」而非「視為」,即在法律上保留以反證推翻其推定之可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蓋婚姻存續狀態期間,乃不定期之約定,並非一定要超過十年,雖法院可對無法確定之期定加以推定存續期間,但本件裁判費計算所依持之推定,關乎至要,卻不附期間推定之理由依據,一律對婚姻推定超過十年存續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即甲○○不應受推定為乙○○之婚生子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一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父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另行改依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或其他方式,否定上開婚生推定之立法意旨,則上開法條修正時應修正為受婚生推定之父或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存在之訴或其他方式,否定上開婚生推定之立法意旨,則上開法條修正時應修正為受婚生推定之父或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且不限法定期間,方為正確,修正時不為此種修正,應認受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婚生子女之推定係法律之規定,經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者,須當事人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已獲勝訴判決確定,推翻婚生子女之推定後,有確認子女身分利益者,始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對照即知,「推定」與「視為」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推定得以反證推翻之,且民法亦未規定推翻此一推定僅限於同條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家上更㈠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其法條用語規定為「推定」而非「視為」,即在法律上保留以反證推翻其推定之可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固受推定為被告之婚生子,惟此種推定係法律上擬制,非不得以反證推翻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非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代表公司,此際,應僅被推定之人始有代表公司之權限,未被推定者,只有執行清算事務之權限,而無代表公司之權限,於有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時,須再向法院聲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未成年人甲○○為確認其身分關係,確有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之必要,而生母乙○○事實上無法行使代理權,推定生父丁○○於否認推定生父訴訟中又與未成年人之利益相反,均不能行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父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上開法條僅許父母得提起),得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另行改依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或其他方式,否定上開婚生推定之立法意旨,則上開法條修正時應修正為受婚生推定之父或母或其他利害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一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本件被告乙○○依法律推定,推定為被告甲○○之婚生子,被告甲○○已與丙○○離婚,被告乙○○出生後即由原告扶養迄今,故兩造間親子關係存否之重要性遠大於法律推定之婚生承認制度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按死亡宣告僅生「推定」效力,倘有反證足資推翻推定事實者,則推定事實即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十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訴或其他方式,否定上開婚生推定之立法意旨,則上開法條修正時應修正為受婚生推定之父或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且不限法定期間,方為正確,修正時不為此種修正,應認受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5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頁),然相對人、黃世佳已於同年9月15日另行推定相對人代表圓方公司(見抗卷第23-37頁),揆諸上開意旨,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既應以全體清算人過半數同意推定之,則推定後亦得由全體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八十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其婚生推定尚未推翻之前,不容其他第三人任意主張認領或請求確認其親子關係存在,以維親子關係之穩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確認判決並無形成力,縱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亦無法推翻婚生推定,使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亦無法使推定之生父與受婚生推定之子女間由有親子關係成為無親子關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親字第四十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原告已經推定為訴外人楊俊傑之婚生子,迄今未有任何否認此項推定之訴訟之勝訴確定判決,此有戶籍謄本之記載可稽,依上述說明,原告不得為反於上開婚生推定之主張,故而,原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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