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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肯定答覆其決定撤回上訴,並於當日審判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簽名確認無訛,有上開審判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存卷可參(見本院581號卷第155至156頁、第159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被告係自行提出刑事撤回上訴狀為撤回上訴之決定,足認被告撤回上訴之舉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1、系爭撤回上訴狀是否因聲請人受相對人詐欺而作成?2、聲請人於系爭撤回上訴狀作成時,其行為能力如何?3、聲請人是否授權相對人向士林地院遞交系爭撤回上訴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詐欺;本院再詢問其是否知悉有權可不撤回上訴,請求繼續上訴,被告亦回答知道;本院另確認被告於知悉上情後,是否仍決定撤回上訴,被告肯定答覆其決定撤回上訴,並於當日審判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簽名確認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除以口頭表明撤回上訴外,並以「撤回上訴聲請狀」之書狀,表明撤回上訴,且查無確切證據證明其簽立「撤回上訴聲請狀」違反其本意,或受脅迫心生畏懼而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既自陳係深感孤立無援,始「貿然」撤回上訴,換言之,上訴人係知悉撤回上訴之意思,且其撤回上訴並無表意錯誤之問題,無論當時貿然撤回上訴之原因究竟為何,其既已當庭明確表示撤回上訴,並書立撤回上訴聲請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悉撤回上訴之法律效力,是難認其此部分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有何瑕疵,再者,聲請人不僅口頭表示撤回上訴,嗣於該次審判筆錄上簽名、書立撤回上訴狀,可謂已經有雙重確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詐欺;本院再詢問其是否知悉有權可不撤回上訴,請求繼續上訴,被告亦回答知道;本院另確認被告於知悉上情後,是否仍決定撤回上訴,被告肯定答覆其決定撤回上訴,並於當日審判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簽名確認無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可言,且聲請人係以書狀撤回上訴,而聲請人選任有律師擔任辯護人,該撤回上訴狀又係由選任辯護人撰寫,衡情被告顯係經過深思熟慮,對撤回上訴之法律效果及利害得失有深切之瞭解後,始於宣判前一日撤回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3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上訴人撤回上訴之原因,無論係因對黃怡婷提出之和解條件有誤信、反悔,認其等和解有撤銷原因,或上訴人對撤回上訴之意義理解不足,均不影響其撤回上訴之效力,是上訴人主張撤銷其撤回上訴之意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緝字第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說明可知,上訴人之撤回上訴並未附帶條件,且上訴人除當庭以言詞撤回上訴外,並書立撤回上訴聲請書提出於本院,聲請意旨稱上訴人撤回上訴有附帶條件、僅以言詞陳之並未具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緝字第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說明可知,上訴人之撤回上訴並未附帶條件,且上訴人除當庭以言詞撤回上訴外,並書立撤回上訴聲請書提出於本院,聲請意旨稱上訴人撤回上訴有附帶條件、僅以言詞陳之並未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按撤回上訴,必須由訴訟當事人以意思表示向法院為撤回上訴之表示,始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撤回上訴為訴訟法上之意思表示,與民法規定之意思表示效果有所不同,被告撤回上訴既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之意思表示,於被告撤回上訴後,受理上訴之法院,自不得就該已撤回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答以:撤回上訴(參見本院102年4月17日審判筆錄),並當庭填具撤回上訴聲請書附卷可參。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依原審筆錄記載,抗告人表示撤回上訴後,審判長曾告知撤回上訴之法律效果及曉諭有權利不撤回,詢問其知悉及出於自由意志與否,並再次確認其真意,抗告人均為肯定之答覆,復於筆錄及撤回上訴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雖爭執此部分撤回上訴,係因其未能充分理解選任辯護人所傳達,撤回上訴之法律上效力,於倉促間貿然決斷,有意思表示錯誤之適用云云為由,就其此部分之撤回上訴向原審法院聲請撤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核民事撤回上訴狀之簽名與上訴狀之簽名字跡相同,有聲請人提出之上訴狀及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已對於本院表示撤回上訴之意思,即生撤回上訴之效力,本院爰以本院民事庭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撤回上訴固係被告之權利,但一經行使,刑事訴訟法並無被告得再行撤回其原先「撤回上訴」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具體陳明撤回上訴之事實,有撤回上訴狀一紙及本院101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是依前述說明,上訴人撤回上訴後,已喪失其上訴權,不得再行撤回其撤回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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