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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認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是本件亦無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自無適用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於「合意管轄」以及「擬制合意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之規定,於專屬管轄並不適用,是抗告人另稱本件應另有「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之適用云云,亦顯違民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欲發生擬制合意管轄之效力者,除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外,尚以被告為關於本案訴訟標的之「言詞辯論」為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抗告人另主張本件訴訟相對人未為管轄抗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之適用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原法院未賦予當事人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機會,逕以原裁定將本件移送高雄地院,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當事人已為合意而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當無再允許其等以擬制合意管轄之方式再排除原合意管轄效力之理,否則無非肯認當事人得任意適用合意管轄及擬制合意管轄之規定,恣意創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專業司法人員處理智慧財產相關案件,以收妥適審理之功效等語,及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以觀,足見智慧財產案件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智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雖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上開規定僅為特別審判籍規定,故仍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之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八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查,本件並非專屬管轄案件,故仍有擬制合意管轄適用之餘地,惟按本院通知兩造到庭辯論,兩造於收受通知後,均未到庭,自無法適用擬制合意管轄之規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於開庭前提出答辯狀,未抗辯管轄權,且開庭期日屬言詞辯論,應有擬制合意管轄之適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本件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是本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九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依前項說明,本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規定取得對本件之管轄權,而被告壯源實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多次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當事人間並無合意管轄、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依上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抗字第00010號智財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即所謂擬制合意管轄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智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按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此,智慧財產民事案件,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即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7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前揭規定,仍不生合意或擬制合意管轄之效果,併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法院未賦予當事人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機會,逕以原裁定將本件移送高雄地院,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9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
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2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依前揭規定,仍不生合意或擬制合意管轄之效果,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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