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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爰聲請本院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健康檢查表及服務證明書等件為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4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擬制血親關係;而非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之收養契約效力及於被收養者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或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於收養契約中,就被收養者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亦欲與收養者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九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申辦終止收養登記,提出「收養終止申請書」,書明「收養人父甲○○、母徐王運妹,被收養人徐文枝,茲擬申請終止收養與被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家訴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以所謂該收養行為之有效,乃指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之關係而已,並無擴大到未為收養行為之配偶亦與被收養者發生相同之收養關係,至多僅有姻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收養,既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發生親子關係,為昭鄭重,19年民法第1079條本文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縱使僅依本件之「收養登記申請書」記載,亦難認經本生父母同意收養之情,從而亦不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意之實質要件,收養應屬無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本生父母收養親生子女為養子女本屬無效行為,且其收養行為既未得生母葉周靜娟之同意,亦未由生母葉周靜娟代被收養人為同意之意思表示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純係生父一手為之,收養契約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之登記。」、「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為申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收養登記本得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單獨向戶政機關為之,而戶籍登記申請書與收養書面契約並非相同,故原告主張被告未於戶籍登記申請書簽名而認系爭收養關係不生效力,顯係誤認。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收養關係之當事人間,被收養人就起訴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時,固應以主張與之有收養關係之收養人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終止收養時,通常是將收養時所訂之契約或年庚(收養子女時大多授受年庚)退還生家即可,亦有立終止收養字或贖身字者,由上開說明可知,在日據時代,終止收養並不以書面為生效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雙方收養關係業已終止,雖未辦理終止收養登記,與終止收養之效力無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原告於八十二年一月五日持終止收養書約向被告申請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經被告准予辦理終止收養登記,萬玉姬回復原姓為乙○○。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院所應審酌者,乃收養者有無以被收養者為子女之意思自幼撫養,若有此意思,即生收養效力,不得因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為繼母與夫前妻之女兒而逕自否認收養意思。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再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修正前涉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收養之成立,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即單一收養行為區分為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成立要件,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收養者、被收養者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依「台灣民事調查習慣報告」,日治時代之台灣,關於有效之收養,應僅有夫收養及於妻、夫妻共同收養、獨身婦女得單獨收養、獨身男子收養之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按收養登記本得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單獨向戶政機關為之,又收養者及被收養者合意成立之「收養書面契約」,係辦理收養登記所需攜帶之證明文件;而「戶籍登記申請書」則係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所需填寫之表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㈠查,有關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必須由養子女與養父母簽署終止收養之書面同意書,否則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其終止收養即屬無效,亦即終止收養並非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為其生效要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聲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收養人為臺灣地區人民、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本件收養關係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之有關規定,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各一件可稽;又被收養人之父為收養人之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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