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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3 筆:名稱 2・條文 61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預覽 ↗
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6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保存下列資訊:
一、識別資訊: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戶籍地址、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
二、非識…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 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之。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
五、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六、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七、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 前項各機關(構)、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提供相關資訊。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
一、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二、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
三、收養人。
四、利害關係人。 第二條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收養人或出養人行蹤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提供第二條之資訊將造成申請人心理傷害,得於提供資料前,建議其接受諮商輔導。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刪除)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
一、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事宜。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利害關係人之認定事宜。
三、第六條第二款但書事宜。
四、其他與收出養資…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1 條預覽 ↗
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須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者,以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居所或住居所不明亦無最後之住所者為限。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2 條預覽 ↗
二 夫妻二人共同收養,其中一人在中華民國現有住、居所或有最後之住所 (即曾經在中華民國設籍) 者,應逕向其住、居所或最後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毋庸聲請最高法院指定…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3 條預覽 ↗
三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得共同或單獨聲請,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時,如尚未滿七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如為已滿七歲之未成年而未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4 條預覽 ↗
四 收養人有配偶者,應與配偶共同聲請,但配偶之一方為被收養人之生父或生母者,可由非生父或生母之他方單獨聲請。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5 條預覽 ↗
五 聲請人並可委任代理人代為聲請。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聲請時,不得委任同一代理人。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6 條預覽 ↗
六 聲請狀應使用司法狀紙,記載左列事項:
(一) 聲請人之姓名 (聲請人若係外國人,應將其姓名譯成中文列於外文姓名之右) 、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籍貫、…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7 條預覽 ↗
…列文件外,並應附繳雙掛號送達郵資五份。
(一)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出具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各一份。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其本國機關出具證明其身分之文…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8 條預覽 ↗
八 聲請人若未居住於中華民國者:應指定在中華民國內有住居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並詳填其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以利送達。
本須知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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