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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心 金43982後,未繳回「我的書局有限 公司」,易持有為所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13萬元告訴人大東山公司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帳冊資金流向表影本(見偵卷一第273頁至第321頁)22112年5月8日簽領原應支付大東山公司員工薪資之右列金額,易持有為所有意思而侵占入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內之2萬元,易持有為所有而 擅自處分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99年11月20日起至100年1月4日止其任職期間內,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時間,藉業務上保管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款項之機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 八十九年 遠百公司 假藉送樣機即手提CD一台、床頭音響一台(價值 九月十九 共五千元)給客戶,而將貨物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公司副理何亞玲通知被告回來辦理移交而不回來之時有「易持有為所有」之具體行為乎?從告訴人提起告訴之時有「易持有為所有」之具體行為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路某處,收取張敦寓所繳保險費12000元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運送貿遠有限公司客戶東穎出版社之書籍,至臺北市○○街九四巷十五號交予訂購戶「容容」,並收取貨款七百二十元後,竟將該筆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起訴事實一、㈠部分,記載被告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後,即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入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公司副理何亞玲通知被告回來辦理移交而不回來之時有「易持有為所有」之具體行為乎?從告訴人提起告訴之時有「易持有為所有」之具體行為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院經調查審理後,亦未發現其他可資佐證被告於持有系爭機車期間,主觀上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相關事證,是已難認定被告本案確有將系爭機車易持有為所有之主觀犯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種據為所有之意思,必須於易持有為所有時,即已存在,始克相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認被告已「易持有為所有」而涉侵占犯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清償如送貨單明細所示貨物之貨款現金( 0000000RH-8031K排油煙 3860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於同年月下旬,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將前揭機車侵占入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不思忠實履行職務,竟將業務上向客戶收取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作己用,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偵查及審理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惡,且其無犯罪之前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出質雖有移轉占有之事實,惟動產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亦未達易持有為所有的程度,應認為「侵占」之要件未合。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行內,擅自開立支票號碼0000000號、面額72萬4,309元支票1紙,旋即提示兌現,並將該票款匯入其○○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變易持有為所有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己,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嫌;惟按刑法之業務侵占罪,其行為人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後,犯罪行為即已完成;本案被告二人之向「易爾贈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被告既未持有該車,其主觀上即無從具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客觀上亦無從表現易持有為所有意思之行為,遑論其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自不得遽以侵占罪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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