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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為犯準強盜罪而有加重情形,仍依普通強盜罪論,不得依加重強盜罪論。加重強盜罪專指犯普通強盜罪而有加重之情形而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係指普通強盜罪而言,並不包括其他各條之特別規定在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上所述,本院因認犯準強盜罪而有加重情形者,應仍依普通強盜罪之規定以究其責任,尚不得以加重強盜罪之罪責論之,至加重強盜罪則專指犯普通強盜罪而有加重之情形而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10月14日所為之91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關於被告所犯係普通強盜罪,而非攜帶兇器強盜罪,原判決已敘明被告作案所用的空氣槍,並未扣案,難以證明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而告訴人並未就該槍枝材質有明確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之刑度較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所揭示之「從新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普通強盜罪處斷。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改判認被告係犯毀損及普通強盜罪,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以普通強盜罪刑,固非無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論處,檢察官以懲治盜匪條例之普通強盜罪提起公訴,本院認係犯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強盜罪,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不妨害事實之同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意旨另以:作案用之美工刀係被告於現場取得,被告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普通強盜罪云云,惟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之加重規定,凡攜帶兇器強盜者,加重其處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普通強盜罪。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張俊憲經本院以原審認定其犯法定本刑最輕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普通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前段)、法定本刑最輕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加重強盜罪(刑法第330條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323號刑事判決認為懲治盜匪條例早已於34年4月8日起失效之新證據,有判決書一紙為證,原確定判決依早已失效之懲治盜匪條例對伊判決,即有錯誤,為此聲請再審,請改依刑法普通強盜罪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上訴人乙○○○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普通強盜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嫌,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聲請人後,以聲請人犯嫌重大,且檢察官起訴之普通強盜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羈押聲請人之必要為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普通強盜罪,且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原審以被告犯普通強盜罪及攜帶兇器強盜罪均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羈字第1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害人下車,而佯稱遭被害人撞傷,要求賠償,至被害人不能抗拒後,強取被害人所有之新臺幣(下同)4千元,因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普通強盜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仍應分別依刑法恐嚇取財、普通強盜罪處斷,附此敘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仍應分別依刑法恐嚇取財、普通強盜罪處斷,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非常上訴制度,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程序有間,本件依抗告人聲請意旨係認懲治盜匪條例應已於三十四年四月八日失效,伊之強盜行為無適用已失效之懲治盜匪條例之餘地,而應適用刑法普通強盜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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