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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㈠至㈢罪,其最重本刑雖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但㈣關於違背職務之行賄之最重本刑則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受刑人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上開減刑條例第十條之特別規定,復未於九十年一月四日與刑法第四十一條同時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即不包括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始為犯罪組織之犯罪類型等旨,以及其他刑事法律對於「最重本刑」之定義,該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最重本刑」當指法定最重本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因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業已將『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並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因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業已將「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並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因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最重本刑,係指法定之最重本刑,即以法定刑之上度作為認定基準;惟如遇有加重或減輕情形時,則視其為刑法「分則」之加重、減輕或「總則」之加重、減輕,而異其處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因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業已將「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並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佈施行。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惟按刑法第41條第1項所謂最重本刑,係指法定之最重本刑而言;當法律規定有加重或減輕情形時,則視其為刑法『分則』之加重、減輕,或『總則』之加重、減輕,而異其處理方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因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業已將「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並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原金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依上揭為達刑罰公平之立法理由,無異將法定最重本刑低於洗錢行為最重本刑七年有期徒刑之前置特定犯罪之法定最重本刑,設為此類洗錢行為之法定最重本刑,亦即遇此類洗錢行為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可知刑事訴訟法就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並無羈押總期間之限制,惟為維護人權,促進訴訟,101年5月19日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就所犯最重本刑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係配合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要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定,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業已修正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擴大得易科罰金之範圍,凡「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前開與行為時舊法相同之其他要件下,即得易科罰金,是適用行為後修正之刑法對受刑人原所犯最重本刑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擴大得易科罰金之範圍,凡「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前開與行為時舊法相同之其他要件下,即得易科罰金,是適用行為後修正之刑法對受刑人原所犯最重本刑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修正後該條第1項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修正後該條第1項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此屬科刑之限制,尚不影響該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依規定並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經以上開事由加重後,已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非唯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其最重本刑如已超過三年,他罪最重本刑縱在三年以下,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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