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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參酌被告前因相同罪質之公共危險案件接受刑事處分,仍再犯本案,足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確屬薄弱,揆諸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參酌被告前因相同罪質之公共危險案件接受刑事處分,仍再犯本案,足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確屬薄弱,揆諸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2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犯之原因、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是尚難認檢察官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及說明責任,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是否該當累犯,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提出證明方法,參照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庸依職權調查或為相關之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意旨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請參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等情,惟尚未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30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盜前科累累,並於114年1月10日甫因竊盜案徒刑執行完畢,有其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素行不佳(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玉交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是尚難認檢察官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及說明責任,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院始予以審酌。且依前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是否該當累犯,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提出證明方法,參照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庸依職權調查或為相關之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動機及行為均可議;參以被告有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公務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本院已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交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以被告之前案紀錄,認被告為累犯,惟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從認定被告構成累犯,自毋庸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被告前確曾因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法院自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明方法,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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