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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5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縱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仍須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而不得逕行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係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仍需先依修正後該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而不得逕行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8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不因其間是否另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命附無法等同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戒癮治療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毒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被告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其雖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受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但與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無法等同視之(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倘僅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而非起訴、判刑,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其再犯更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倘僅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而非起訴、判刑,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其再犯更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倘僅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而非起訴、判刑,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其再犯更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縱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仍應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不得逕行起訴,此為目前實務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縱係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仍應依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不得逕行起訴(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逾3年者,即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或第24條第1項(附命緩起訴處分)規定之適用,檢察官不得逕予起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縱係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仍應依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不得逕行起訴(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倘僅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而非起訴、判刑,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其再犯更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僅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而非起訴、判刑,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其再犯更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已逾3年,縱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内再犯,可否無庸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而逕行起訴之法律問題,擬採『否定說』之見解或結論,為最高法院各庭所達成統一之法律見解,有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庭,應依該見解就本案為終局裁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確定,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亦不問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是否經撤銷,均與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情形有別,不能等同曾受觀察、勒戒之處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定訴追要件,逕將完成『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者,等同於該條項所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更有牴觸不利類推禁止原則之嫌,難謂妥適,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意旨,不論戒癮治療是否執行完畢,均難認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可相比擬,且不因其間是否另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3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雖被告是於完成上述戒癮治療程序之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惟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意旨,仍不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而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使被告先前曾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4860號緩起訴處分所附命令,於109年1月29日完成戒癮治療,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然對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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