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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請立法院審議前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任委員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時說明行政院原提案修正重點㈢係以:銀行法等8法有關沒收規定,原則均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證券交易法第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關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1項、第3項亦明文規定。再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可營業。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修正草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任委員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時說明行政院原提案修正重點㈢係以:銀行法等8法有關沒收規定,原則均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第3項亦明文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4條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務」之一種,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各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則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4條定有明文。又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投資業務。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4條定有明文。又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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