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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限合夥入夥書、有限合夥之組成、合夥人責任、有限合夥名稱及代表人、有限合夥退夥與開除、有限合夥人出資額之取回與轉讓、有限合夥之營運、有限合夥業務執行之決定、有限合夥業務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A車以50,000元出賣予創鉅有限合夥,由創鉅有限合夥將價金扣除需支付予仲信資融公司以價金5%計算之平台暨徵信服務費用後匯款至卓永平指定之臺銀帳戶,再由創鉅有限合夥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依約有辦理有限合夥登記之義務,惟被告遲未依辦理有限合夥登記,有限合夥則未成立,被告自無法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經伊於113年12月23日及114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又兩造簽訂系爭契約之目的,係為依有限合夥法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成立有限合夥,惟上訴人經被上訴人催告,迄未依有限合夥法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亦未依有限合夥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有限合夥入夥書、受讓他人之有限合夥入夥書、簽立有限合夥契約書、簽立有限合夥代理商契約入夥書並交付共計達新臺幣(下同)590萬元等方式,與相對人成立投資關係,惟方耀慶與相對人並未依約成立有限合夥並依有限合夥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限合夥人」,「間接」持有富士康工業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份額五、被告鴻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交付479878美元同時「回復」原告為FGLP(開曼群島豁免責任合夥組織)「有限合夥人」,「間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限合夥人」,「間接」持有富士康工業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份額五、被告鴻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交付479878美元同時「回復」原告為FGLP(開曼群島豁免責任合夥組織)「有限合夥人」,「間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詎陳呂美珠於109年12月7日取得創鉅有限合夥交付之10萬元後,僅於110年2月5日給付創鉅有限合夥3,700元,後續即未再依約給付,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嗣經創鉅有限合夥查詢陳呂美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興創有限合夥借款450萬元。
員林簡易庭115年度員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法人依法得為普通合夥人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業務;有限合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代表人,分別於有限合夥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賣,惟遭創鉅有限合夥認為該機車無價值而拒絕,若創鉅有限合夥刻意不行使動產擔保抵押權之不利益歸責於抗告人,實屬不公。
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6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法人依法得為普通合夥人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業務;有限合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代表人,分別於有限合夥法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系爭貸款因逾期繳款,創鉅有限合夥對被告扣薪後行使抵押權後拍賣擔保品車輛,後餘款經協商後,由原告以保證人身分清償創鉅有限合夥80萬元,並取得清償證明書。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9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110年12月23日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電話記錄追加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原告起訴對象究係創鉅有限合夥、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抑或僅創鉅有限合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不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徒以其受相對人招攬成立有限合夥之地點在臺中市,逕謂臺中市為有限合夥設立營業地,亦為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地等語,委無可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創鉅有限合夥於111年4月27日收件後,旋於同年5月9日匯款6萬2,870元至前揭胡瑄芳渣打銀行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胡瑄芳及創鉅有限合夥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鴻佰公司於抗告人交付47萬9878美元同時回復抗告人為FGLP(開曼群島豁免責任合夥組織)「有限合夥人」,間接持有富士康公司股權份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至於附表一「文件名稱」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即中古機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創鉅有限合夥交易申請書),固均屬犯罪所生之物,然被告均已交付予創鉅有限合夥承辦人以行使,非屬被告所有,自均不得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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