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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5張(金額6萬元1張、 本票共5張 本票編號0000000;2萬元1張、本票編號0000000;4 、身分證影 萬元1張、本票編號0000000;5萬元1張、本票編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有包含以5張客票向被告借款之利息,本票利息係指原告簽發的本票未依票載日期兌現須按週年20%計算至清償為止之利息,原告同意後才簽發系爭本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則以:系爭本票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78紙,其請求權之行使,顯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所規定之3年時效而消滅,求予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本票本金不足款10,822元⑧95年5月36,000元本票利息9,178元⑨95年5月36,000元本票本金26,822元⑩95年6月36,000元本票利息9,17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1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系爭A本票及B本票均非原告等4人所親簽,且A本票及B本票均早已罹於3年之時效,應認被告所分別持有A本票及B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而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元本票一張、李岳方英簽發之二萬元本票一張、李岳方英戶口名簿一份、李建發簽發之二萬元本票一張、李建發簽發之四萬元本票一張、李建德身分證一張、王德強簽發之四萬元本票一張、謝美貞簽發之八萬元本票一張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既已同意於高駿華交付系爭第二張本票後即返還系爭第一張本票,兩造間應有以系爭第二張本票取代即消滅系爭第一張本票債務之合意,高駿華因而簽發交付系爭第二張本票予李文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本件原告主張其積欠被告之系爭第一張本票債務,業因系爭第二張本票之交付而消滅,被告不得持系爭第一張本票所聲請之本票裁定對其為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第一張本票、系爭第二張本票影本為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甲本票既經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甲本票之票據權利既不存在,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中關於准許甲本票部分為執行名義,對被上訴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部分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6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149452號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若「附件1.本票予于作廢」僅指與E本票面額相同之C本票,不包含D本票,理應會就此特別註記,亦即註記C本票作廢,而非僅記載本票作廢,是原告主張D本票係擔保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取回的本票指的應該是附表二所示的本票...另外被告隔天有將系爭本票拿到我朋友的店給我,被告說如果原告將系爭27萬元的本票拿給我,就請我將3張本票一併銷燬。...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1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倘若如原告所述,系爭本票係吳珮菁向其表示吳上維需使用本票,因此請原告先簽發一張本票予吳珮菁云云,為何原告簽發之本票係出自被告店裡所使用之商業本票。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告所簽發而被告未返還之本票中並無發票日為「109年7月20日」之本票,且無票載金額為「壹拾陸萬元」之本票,故被告所持本票之內容並非原告所簽發本票之內容,原告否認被告所提出本票之真正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相等為1,850萬元整之本票給被告做債權憑據,此本票背面亦有記載:此本票為借款本金之總金額共1850萬元整,將以前所有簽發之本票,簽發成此張本票。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3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本票,合稱系爭本票)交付蔡毓倫作為借款金額之證明,惟原告簽發編號1本票並無填載到期日;簽發編號2本票並無填載發票日,原告復未授權蔡毓倫或其他任何人自行填載
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爭本票),並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291號民事裁定,下稱本件本票裁定),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應就9紙本票與系爭本票之關連性舉證證明,不能以9張本票之金額或借貸關係作為系爭本票借款交付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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