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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之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係不同種類的考核,考核項目亦有所差異,平時考核記錄僅是年終考核評定時之參考,主管人員仍應另行依年終考核之考核項目評定分數,並非直接由平時考核的分數直接加總平均即可得出分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一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件被告雖於八十五年一月十日核定原告課稅所得額,該次核定並未經被告調查其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金額,僅係就其違章事實先行審酌違章情節依書面審核先行核定,核定後隨即依所得稅法規定調帳查核,並依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6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屬稽核科必核案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考核通知書,以通知受考核教師,則學校考核會之初核、校長之覆核、主管機關之核定及學校應作成書面考核通知書等事項,均為教師考核程序之必要環節,缺一不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3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核人員應根據查核計畫,擬定查核程式,以指示並控制查核工作」,從而若有多種查核程序可達成同一查核目的時,查核人員即得依其專業判斷,擬定適當之查核程序,不得因採行之查核程序不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因八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改列抽查後,業將其前五年核定虧損未扣除額合計一七七、四四九、四四七元於八十年度全數扣除完畢,本年度原核定前五年核定虧損亦隨之更正核定為零元,乃變更核定課稅所得額為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計算明細如左:78年核定虧損79年核定虧損80年核定盈餘81年核定盈餘28,405,107+39,542,307-10,099,987-13,852,397-82年核定盈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移送稽核科覆核之案件,則應由稽核科本身列管案件執行進度,臺中市分局分會對稽核科覆核案件予以稽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價格是否合理之查核,除抽核原始憑證外,並有抽核其比價或招標之紀錄,由其比價或招標紀錄查核其價格之合理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使用抗結核藥物」不等同於「發現結核病或疑似結核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五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再審被告相關稽徵作業程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係由查核人員通知調帳查核後,將查核結果撰寫審查報告書呈核,經各級審核人員(股長、稽核、科長等)逐級審查後,於審查報告書簽註核定金額並加蓋職名章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經伊報送上訴人製作之系爭複核報告予金管會審核後,遭金管會以106年1月23日函認定系爭複核報告有未確實執行實地查核,並對精算簽證相關規定未盡瞭解等缺失,為督促確實執行複核作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五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被告核算原告營業成本超耗,既採用財政部上開標準核耗,另又採用違法之實地調查核定核算,豈非採多重標準計核,有違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所定之順序標準查核,應重新查核,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6項)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
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二八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屏東縣政府函請乙○○○重新考核,為此乙○○○考核委員會經重新考核,第二次考核改考列第四條第三款,並報請屏東縣政府核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四九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應列入抽查,其範圍如左:一、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書面審核核定者。二、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再審被告相關稽徵作業程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係由查核人員通知調帳查核後,將查核結果撰寫審查報告書呈核,經各級審核人員(股長、稽核、科長等)逐級審查後,於審查報告書簽註核定金額並加蓋職名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七四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原告於第一次核定前之結算申報,業已提示帳證供核,並經再審被告核定後連同核定通知書發還,該案因第一次核定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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