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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771 筆:名稱 401・條文 6,370
農會考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7.18
漁會考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9
子損害賠償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6.05.14
銓審互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9.09
子保防作業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7.25
能源查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3.04.06
政治獻金查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23
內部審處理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5.14
保險業結匯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76.03.10
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28
保安林解除審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7.02
汽車運輸業審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8.11
護照申請及發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5.07
記帳士證書發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16
寵物業查及評鑑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8.01.10
執行業務所得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6.25
用水計畫審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2.03
海關事後稽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0.18
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5.21
採購稽小組組織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8.08
條文定位6,370
漁會考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漁會考辦法第 2 條預覽 ↗
業金融、漁會輔導等有關機關及全國漁會,依區漁會考計分表所定考項目與計分基準(如附表一),辦理區漁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年度考。 前項年度考,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評定,並將年度
漁會考辦法第 3 條預覽 ↗
漁會年度考,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列丙等,未滿六十分列丁等。 漁會有下列
漁會考辦法第 4 條預覽 ↗
漁會對於年度考評定成績如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成績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復評,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為辦理
漁會考辦法第 5 條預覽 ↗
漁會年度考成績評定結果,考列甲等以上之漁會,主管機關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漁會考辦法第 6 條預覽 ↗
漁會年度考成績評定結果,考列乙等以下之漁會,應就其缺失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並列管追蹤,主管機關應督導之。
漁會考辦法第 7 條預覽 ↗
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時,發現漁會有廢弛會務或其他重大事故者,應依漁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漁會考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時,發現漁會理事、監事或總幹事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應依漁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發現漁會聘、僱人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業務違失之情事,應令漁
漁會考辦法第 9 條預覽 ↗
辦理漁會考人員,有不實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有提供不實資料或以不正當方法,影響漁會考評定成績者,亦同。
漁會考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農會考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農會考辦法第 2 條預覽 ↗
輔導等有關機關及上級農會,依基層農會及上級農會考計分表所定考項目與計分基準(如附表一、附表二),辦理農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年度考。 前項年度考,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評定,並將
農會考辦法第 3 條預覽 ↗
上級農會合併基層農會者,其考依前條所定附表一、附表二之考項目及計分基準分別評分,並以年度總收益為權數,採加權平均法計算其年度考成績。
農會考辦法第 4 條預覽 ↗
農會年度考,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列丙等,未滿六十分列丁等。 農會有下列
農會考辦法第 5 條預覽 ↗
農會對於年度考評定成績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成績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復評,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為辦理復
農會考辦法第 6 條預覽 ↗
農會年度考成績評定結果,考列甲等以上之農會,主管機關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農會考辦法第 7 條預覽 ↗
農會年度考成績評定結果,考列乙等以下之農會,應就其缺失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並列管追蹤。主管機關應督導之。
農會考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辦理農會年度考時,發現農會有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其他重大事故者,應依農會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農會考辦法第 9 條預覽 ↗
主管機關辦理農會年度考時,發現農會理事、監事或總幹事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應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發現農會聘、僱人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業務違失之情事,應令農
農會考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辦理農會考人員,有不實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有提供不實資料或以不正當方法,影響農會考評定成績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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