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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四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業務過失致死罪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因定執行刑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刪除前之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下簡稱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27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刪除前之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下簡稱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276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認被告僅成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則屬不能證明,依上說明,原判決就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之單一犯罪事實提起公訴之案件,應於理由內說明被訴業務過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刪除前之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下簡稱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27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記載,顯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度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而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為拘役,修正後之過失致死罪之最低度刑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係犯刑法第267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記載,顯係「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9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本件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部分,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96年1月25日撤回上訴日確定在案。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務罪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業務過失致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伍月,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然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安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刪除前之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下簡稱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276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2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96年7月13日,更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純屬意外與過失,並非故意再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刪除前之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下簡稱刪除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九十年度執聲乙字第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97年度聲減字第24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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