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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濫用之理由亦為主張地上權存在,非上訴人確有以損害其利益而行使權利之目的,顯與權利濫用之意旨不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者,應解為債務人亦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潮州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二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被告指稱原告權利濫用乙節,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利濫用之禁止,係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而苟非以損害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有無權利濫用情形,乃為法院依比例原則所為利益衡量下之結果;有無權利濫用,仍得依前揭判例之意旨,予以斟酌兩造及社會利益後定之。
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簡字第2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本件兩造爭執之點在於: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有無權利濫用情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無足採等語,顯見原告於本件被告執為執行名義之系爭判決中,業已主張被告訴請拆除系爭B、C房屋屬權利濫用,並經本院認定並無權利濫用之情形,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一)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主張:再審被告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確定判決未主張權利濫用,該判決以再審原告權利濫用為由判決其敗訴,違反辯論主義,其行使權利絕非權利濫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再審原告雖主張:「並非以損害他人權利為目的,亦無權利濫用之行為」云云,因係對於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加以爭執,顯非就原審基於此權利濫用之事實前提,適用民法第一四八條有何不當加以指摘說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因權利濫用而違反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者,該決議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否為權利濫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判決已就權利濫用、誠信原則,在本件中衡量雙方利益、公平合理之原則而為判斷。難認原審以權利濫用、誠信原則為判決之基礎,有違反法令之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權利濫用之情,尚難認無「濫用」權利濫用之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⑵查上訴人之權利濫用、越界建築抗辯,係上訴人至本院審理時始提出之新防禦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既明知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之地上物有遭拆除之可能,基於禁反言原則,自不得自抗辯被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係屬權利濫用。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6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上訴人又另辯稱被上訴人權利濫用一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簡字第2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方法論上應優先適用禁止權利濫用之次級規範。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朴簡字第2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列舉兩造間之夙怨,主張另案法院判決原告應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於被告董進原,但本案卻認為原告權利濫用,質疑法律只保護霸凌者云云,然個案中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應由法院在每個不同個案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相對人並無抗告人指摘有權利濫用之情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從而,參前所述,被上訴人權利之行使,並不能認係權利濫用,則上訴人抗辯本件訴訟之提起,為權利濫用云云,即殊非可採,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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