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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262 筆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準則適用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各類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關(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3 條預覽 ↗
本準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本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二、尿液檢體:指用於檢驗之尿液。尿液檢體(甲)為供…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4 條預覽 ↗
檢驗機構應訂定檢體收件及監管作業程序,自尿液檢體收件,經檢驗及其報告之函復,至尿液檢體之儲藏及驗餘檢體之處理等,每一項作業之經手人、日期及其目的均應記錄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5 條預覽 ↗
檢體監管紀錄表之紀錄事項,至少應包括尿液檢體編號、受檢者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採尿單位名稱與地址、採尿人員姓名、採尿時間、重要特殊跡象等資…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6 條預覽 ↗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上。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7 條預覽 ↗
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 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 二、未經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8 條預覽 ↗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後,無法於當日內進行檢驗時,應以低於攝氏六度之溫度冷藏保存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9 條預覽 ↗
檢驗機構對於驗餘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 非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 陽性尿液檢體,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0 條預覽 ↗
檢驗機構對於尿液檢體(乙),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其存取均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1 條預覽 ↗
尿液檢驗,分為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2 條預覽 ↗
檢驗機構應將尿液檢體分樣後分批檢驗,每一批檢驗之數量依檢驗方法而定。進行初步或確認檢驗之每一批檢驗,均應含適量之品管尿液及盲品管尿液,並視同一般尿液檢體進行檢驗…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3 條預覽 ↗
檢驗機構使用之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應記錄其來源,並標示其含量、配製日期及有效期限。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4 條預覽 ↗
檢驗機構應備有品質手冊,詳訂所有實驗室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檢體監管作業程序。 二、檢體之儲存及取用。 三、分析方法及步驟: (一…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5 條預覽 ↗
初步檢驗結果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非他命類藥物:500ng/mL。 二、鴉片代謝物:300ng/mL。 三、…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6 條預覽 ↗
尿液檢體經初步檢驗結果低於前條閾值者,應判定為陰性;其驗餘檢體應依第九條規定處理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7 條預覽 ↗
檢驗機構對同一類濫用藥物,得採用兩種以上之初步檢驗方法檢驗,並應遵循本準則之各項規定。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8 條預覽 ↗
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非他命類藥物: (一)安非他命:500 ng/m…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9 條預覽 ↗
尿液檢體經確認檢驗結果低於前條閾值者,應判定為陰性,其驗餘檢體應依第九條規定處理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20 條預覽 ↗
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不受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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