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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七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嗣黃世宗死亡,由伊繼承該項債務,相對人並對伊強制執行,惟相對人支付命令中所請求之該項借款,係伊之弟黃建山偽造黃世宗之簽名及蓋章為連帶保證人,黃世宗對該項債務毫無所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等二人與警對峙之情節,業經原審調查明確,惟被告等對開槍之人是為警察有無認識,及有無妨害公務之故意,為本件調查之重點,依被告二人出場時,即有數名警察在場盤查,被告二人竟會毫無所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6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被告甲○○原為應徵司機工作始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接觸,惟其對於所應徵之公司全銜、地址、人員及聯絡電話等細節,均毫無所悉,被告竟如此輕率交付具個人專屬性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由於聲請人並未參與或知悉成立錏帝鎂公司,對該公司的存在及營運均毫無所悉,也沒有該公司之大小章、帳冊等等文件,對於該公司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明瞭,亦無從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開立帳戶供不熟悉之人使用,該帳戶將有可能被利用作為實行財產犯罪之工具一節,應有所預見及認識,卻猶將上開銀行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使用,難謂其對於上開不詳之人及其所屬集團將之用於詐騙毫無所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抗字第1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另辯稱伊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汽車貸款所簽發之押票,相對人係如何取得系爭本票其毫無所悉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2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對「江信鴻」之年籍資料毫無所悉,雖其於警詢中供述「江信鴻」之聯絡電話係0000000000號供警查證,然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之母親乙○○所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9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被告甲○○原為應徵貨車司機工作始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接觸,惟其對於所應徵之公司全銜、地址、人員及聯絡電話等細節,均毫無所悉,被告竟如此輕率交付具個人專屬性之金融帳戶予他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民國103年6月24日駕駛「長春3號」快艇出海運輸毒品,犯後已坦承犯行,「長春3號」快艇已遭扣押,無工具可供逃亡,無逃亡之虞,另對於上游及中間接洽人士,毫無所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借給他人云云,查機車並非價值微小之物,被告既將其個人平日代步工具借予他人騎用,且該人為其認識數10年之友人,則怎會對該人姓名、住處或平時出沒處,竟毫無所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4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被告庚○○原為應徵司機工作始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接觸,惟其對於所應徵之公司全銜、地址、人員及聯絡電話等細節,均毫無所悉,被告竟如此輕率交付具個人專屬性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上訴人雖另辯稱被上訴人為甲○○之配偶,衡情當無長達10年對甲○○另有子女一事毫無所悉,被上訴人遲至110年7月間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時效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9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被告丙○○原為應徵司機工作始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接觸,惟其對於所應徵之公司全銜、地址、人員及聯絡電話等細節,均毫無所悉,被告竟如此輕率交付具個人專屬性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被告甲○○原為應徵工作始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接觸,惟其對於所應徵之公司全銜、地址、人員及聯絡電話等細節,均毫無所悉,竟如此輕率交付具個人專屬性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2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被告甲○○原為應徵工作始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接觸,惟其對於所應徵之公司全銜、地址、人員等細節,均毫無所悉,被告竟如此輕率交付具個人專屬性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5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卷宗資料及原告所提供的資料均未打開,出面敷衍原告不到5分鐘就離開,獨留曾千豪實習律師跟原告核對資料;111年3月29日討論陳報狀會議,被告顏名澤律師對陳報狀內容完全毫無所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決定之權限;又⑵優普洛公司及永鴻公司開立之銀行帳戶甚多,告訴人又將上開公司之財務及總務事務交由被告處理,故告訴人對於星展銀行活存帳戶及永豐銀行外幣帳戶之資金流向毫無所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職是,告訴人對於中清國宅所有權狀私下遭被告持有而未遺失等情,實毫無所悉,堪以認定,此情亦為被告所明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從未參與大乘服裝有限公司(下稱大乘服裝公司)之經營,對大乘服裝公司毫無所悉,且從未接觸公司之相關業務,對公司業務亦極為陌生,實無能力擔任清算人乙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如上所述被告對於代辦支票之人毫無所悉,竟在尚未完成申請支票程序前即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重要金融物件,實與一般常情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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