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22 筆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執行業務者代收代付之款項,如能提供帳據並經查明確屬代辦性質而無所得者,得按代收代付處理。
事務管理規則第 134 條預覽 ↗
報廢之財產,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值者。 二、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 三、轉撥:可作價或無價轉撥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42 條預覽 ↗
審判長宜致力於建構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可以對等立場無所顧忌發言表示意見、提出問題之對話型態與討論氣氛。
民法第 956 條預覽 ↗
惡意占有人之責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0 條預覽 ↗
應妥予保管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7 條預覽 ↗
審判長於審前說明宜致力於建構可無所顧忌充分表示意見或提問之討論氣氛。 審前說明程序依審判長之指揮進行之。 審前說明,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應…
預算法第 3 條預覽 ↗
各機關與機關單位之意義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3 條預覽 ↗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內容,均負有保密…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44 條預覽 ↗
因震災致財產遭受損失者,其本人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當年度無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預覽 ↗
十二、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再審原因相符,職務法庭就其主張審查原判決有無所指摘之再審理由者…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預覽 ↗
十六、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再審原因相符,職務法庭就其主張審查原判決有無所指摘之再審理由者…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預覽 ↗
十六、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者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再審原因相符,懲戒法庭就其主張審查原判決有無所指摘之再審…
民法第 945 條預覽 ↗
占有之變更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8 條之 2預覽 ↗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
鐵路運送規則第 4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一、旅客或貨物託運人違反鐵路機構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貨物託運人對於鐵路…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資訊平臺依本辦法保有之資料,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為辦理、調查或審理洗錢防制之案件,而有必要使用前項所定之資料者,…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 條預覽 ↗
本規則用詞含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三十八條所稱水道防護範圍及河口區。 二、行水區:指已築有堤防者,為兩堤之間之土地;未築有堤防者,為尋常…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預覽 ↗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該關係企業無所得稅法第四十三…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 條預覽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 二、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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