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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於本院委任李淵源律師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並未就其受送達權限為限制,此有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1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前段之規定,李淵源律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送達至巫均維於原審所陳報之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住所,並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巫永信代為收受,有本院員林簡易庭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憑(見原審卷第7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前段亦規定明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正本,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考(原審訴字第70號卷第249、248頁)。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4月28日始提出第二審上訴書狀,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第一審法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憑,既已逾上訴期間,原判決以上訴人之上訴逾期,因而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二、民事訴訟法第132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查本院98年中補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對訴訟代理人為送達,並以抗告人於委任狀自載之訴訟代理人地址為送達處所,即已生送達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程銘堃,並由訴訟代理人程銘堃之同居人程文男收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70頁),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已生送達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已生送達效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準用之。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雖略以:抗告人於103年1月24日收到系爭裁定,首日不計入,末日為春節假日,抗告人於10天期限末日提起抗告;又原法院未將系爭裁定送達代理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32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3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3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3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6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23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既已委任黃振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則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前段之規定,法院之文書即「應」向該訴訟代理人送達,茲原審於96年9月28日以96年度補字第1097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前段、第133條定有明文。
彰化簡易庭14日本院95年度彰簡字第3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則為民事訴訟法第132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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