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續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有民法第92條情事,爰依民法第93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416條第2項,請求本院撤銷其和解之意思表示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固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固有明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第50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續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續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和解契約成立後,除當事人之一方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外,不得以錯誤為理由聲請撤銷之,此觀民法第738條之規定至明,從而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之情形,自無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繼續審判之請求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50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請求繼續審判之請求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續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繼續審判之請求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502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續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繼續審判之請求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續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和解後繼續審判之請求,須於和解成立或知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500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代理人無特別代理權等情形,且該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之有無,悉依和解成立時之狀態決之,不包括和解成立前存在或和解成立後發生之事由在內(參吳明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17頁、第1020頁、第1022頁)。是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續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據上論結,本件請求繼續審判為顯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4項、第50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續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且準用同法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3項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續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繼續審判之請求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502條第2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380條第2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410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第50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送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續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