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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保局)於民國95年11月25日14時35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原告所產生之部分廢(污)水未經其正常操作應流經之處理設施,逕行以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於地面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溝渠),經採取水樣驗驗,結果懸浮固體為85.7毫克∕公升(mg/L)、化學需氧量為2,400毫克∕公升(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被告因認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以下稱雲林縣環保局)於民國98年3月30日21時許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原告場內調節池廢(污)水經由不明管線排放至地面水體,核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作成原處分係認定被上訴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所稱之繞流排放廢水情事,而適用同法第46條之1前段及環境教育法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路1號)稽查廢(污)水處理設施及廢(污)水排放情形,發現原告部分事業廢(污)水未納入廢水處理設施妥善處理,逕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環境?足徵原告並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之製程廢水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依現場查核情形及原告申報與提供相關資料,顯示原告自101年4月1日起至104年2月5日止,有未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及繞流排放廢水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不具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3項規定之除外情事,而未經核准登記的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未由核准登記的放流口而排放廢水者,即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部分流入攔污柵(T01-1)旁不明陰井,再經由廠區內不明排水溝繞流排放至廠外排水溝,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所定之繞流排放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99年10月26日10時50分許派員至原告廠區稽查,發現廠區製程所產生之冷卻作業廢水未經妥善收集及處理,逕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排水溝),核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原告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36條、第40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8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施及廢(污)水排放情形,發現原告製程廢水經處理後部分回收使用,惟未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回收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從事廢水回收使用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8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之理由:⒈被告謂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40條第1項之原因,係以被告於95年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1、原告之行為並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繞流排放,縱使客觀上有繞流排放之情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依該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應收集處理作業環境逕流廢水之事業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一、事實概要:緣被告派員於民國96年9月10日至從事醱酵業之原告工廠稽查,發現該廠作業中,以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被告認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之及環境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9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及第42條所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3項之規定無異是緊急避難原則在行政法上之體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46條分別訂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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