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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被告以97年度補審字第13號決定,分別就申請人駱昱樺原准予法定扶養義務補償金185,225元;申請人駱冠閔原准予法定扶養義務補償金258,721元;申請人原告原准予法定扶養義務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鄧蓮妹(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邱鄧福妹(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鄧福榮(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依上揭標準計算甲○○等得受補償之法定扶養費,按霍夫曼法計算扣除中間利息後,甲○○得請求法定扶養義務補償金為8,196元,乙○○得請求法定扶養義務補償金為47,47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乃基於此一法律規定所創設之公法債權,而非「代位」老人對法定扶養義務人行使扶養請求權,法定扶養義務人自不得執上開免除法定扶養義務之私法抗辯權向被告行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次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件謝靜慧、謝宗霖之法定扶養義務人為其父母謝明河、謝劉鳳妹;謝宜姍、謝容姍之法定扶養義務人為其父母謝春旺、柯玉雲;謝金權、謝崇文之法定扶養義務人為其父母謝進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對伊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李茂能生前將系爭房地贈與原告時,自有要求原告將系爭房地繼續提供伊使用之意,因此,伊占有使用系爭房地,係原告履行其對伊所負法定扶養義務之方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主張「法定扶養義務」謂以原告需提供受扶養者父母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證明,亦非所得稅法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受安置老人之照護義務原應由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履行,故被告暫時性緊急保護安置所支付費用,適當由法定扶養義務人償還。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告應敘明王美月之法定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提出王美月(國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乃我國民法對於法定扶養義務的發生、順序、要件、減免要件、程度、方法均已有明確規範(民法第4編第5章參照);其中關於法定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已在民法第1118條之1訂有明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解釋意旨,原告非系爭陳志欽等四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其間未發生扶養之權利義務關係,原告尚不能以家屬之身分自居為法定扶養義務人,並進而申報扶養免稅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相對人尚有配偶黃惠岩應與抗告人及關係人丙○○、丙○○負同一順位之法定扶養義務,原裁定逕認應對相對人負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僅抗告人與關係人丙○○、丙○○3人,已有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4原告乙○○部分:法定扶養義務費用二十萬二千四百五十七元、慰撫金一百五十萬元,合計一百七十萬二千四百五十七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其請求是否合理、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70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原審以: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闡明在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提出聲請人之配 偶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並請提 供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慎重計,曾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簽請台北市政府法規會釋示,據該會釋示被告與李世模間,如經查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關係,即非法定扶養義務人,如再經查並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存在,依前揭住用契約之約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如原告所言,被告有未盡法定扶養義務之情形,原告之撤銷權早已逾越1年之除斥期間,況原告對於被告未盡扶養義務,亦已自認「..不以為意」等語,顯見原告對被告未盡法定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倘若納稅義務人就「不負法定扶養義務者」自願扶養,雖屬家族慈愛,相互扶持之道德風範,然其並非法定扶養義務之履行,要難主張自「課稅所得」中予以減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其餘法定扶養義務人未能與聲請人一併支付上開醫療費用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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