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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事人於調解程序時自由陳述,增進調解之目的,復因兩造於調解所為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依上開說明,上開調解程序法官詢問兩造關於調解方案,兩造是否有成立調解之意願,非法院組織法第84條所稱之法
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由陳述,增進調解之目的,復因兩造於調解所為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依上開說明,上開調解程序法官詢問兩造關於調解方案,兩造是否有成立調解之意願,非法院組織法第84條所稱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破抗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該勘驗場所,解釋上為法庭之延伸,法官於勘驗場所,仍應行使程序指揮及維持秩序之權(法院組織法第88條、第89條),此乃當然之理,是原法院王法官於勘驗場所將原裁定對外宣示,與法院組織法第84條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全字第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所欲保全之證據,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90條第2項、第90條之1之規定,並非法庭開庭,亦未行錄音程序,則聲請人所欲保全證據之標的既不存在,更遑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法庭」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規定,係指於法院內所為之開庭,則第2項規定應予錄音、錄影之主體,當係指法院,本屬當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5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0條第2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而訂定法院旁聽規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家事調解程序與一般民事事件之法院開庭程序有別,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訊問,並非法院組織法第84條以下所規定之「法院開庭」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法庭」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規定,係指於法院內所為之開庭,則第90條第2項規定應予錄音、錄影之主體,當係指法院,本屬當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家事調解程序與一般民事事件之法院開庭程序有別,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訊問,並非法院組織法第84條以下所規定之「法院開庭」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惟系爭調解程序,非屬法院組織法第84條所稱之法庭而無錄音或錄影,依前開說明,聲請人無從依同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交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第3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程序非屬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90條第2項之開庭,無錄音或錄影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34號裁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199號裁定參照),調解程序之錄音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於其聲請104年12月21日開庭前在調解室之錄音光碟部分,因該在調解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非屬法院組織法第84條至96條所稱之「開庭」,法院組織法亦無對此必須錄音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惟系爭調解程序,非屬法院組織法第84條所稱之法庭而無錄音或錄影,依前開說明,聲請人無從依同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交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法庭」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規定,係指於法院內所為之開庭,則第2項規定應予錄音、錄影之主體,當係指法院,本屬當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法庭」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規定,係指於法院內所為之開庭,則第2項規定應予錄音、錄影之主體,當係指法院,本屬當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本院新市簡易庭調解室,經調解委員調解不成後,雙方於11時12分離開調解室,進入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當時有法官、書記官及通譯人員在場,並由法官詢問等情,足證伊是進入法院組織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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