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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洵乏確據證明係供被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尚不得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4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扣案之電子磅秤一台,洵乏確據證明係供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尚不得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主張應自其閱讀原審判決時起算上訴期間云云,洵乏所據。是則抗告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對原審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自屬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本院應裁定駁回其抗告。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3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本院就本件為有管轄權,復如前述,則本件與民事訴訟法第28條受訴法院就訴訟無管轄權之情形,亦屬未符,是聲請人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洵乏其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件依警員之採證照片顯示,充其量僅能證明受處分人於前揭時地有將機車前輪停在雙黃線上,然而洵乏確切之證據證明受處分人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或跨越雙黃線後駛入對向車道之情事,足認異議人即受處分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2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交易明細乙情,亦經其當庭自陳明確(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原告既未能就有利於己之事實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依上說明,應認原告舉證尚有未足,是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3,026元及其利息,洵乏所據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7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所指原審疑是一造判決乙節(見原審訴字卷第213頁),顯與事實不符,不足以採;另其於原審判決後,再聲請展延期限開庭(見同卷第221頁),洵乏所據。
臺北簡易庭院95年票字第909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被告未再舉證以實其說,原告與李永福間之1070萬元消費借貸事實是否存在,洵乏證據相左,自難為系爭本票用以清償1070萬元借款之認定。
臺北簡易庭院18年上字第28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另就減免利息與移送調解之抗辯而言,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業已約明逾期繳款之遲延利率,依契約自由原則,本院理應尊重,於原告未允諾減免利息之情況下,本院洵乏減免之依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被告自警訊之初迄至本院審理時均堅稱上開手機係伊於八十九年六月底,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三十二號全球通通訊廣場,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購得,且依被害人丙○○之指述,亦僅能證明其確有於上開時地失竊手機,然不排除他人行竊之可能,洵乏確據證明即係被告所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賣出價格尚繫於應買人之出價,未必能以四百二十五萬元賣出(此即有行無市),倘仍不足以清償借款本金,被告丙○○就不足部分尚應負清償之責,是被告丙○○上開所辯,洵乏所據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抗告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費用額,自須按照系爭訴訟確定裁判之內容而定,殊無由反於系爭訴訟確定裁判主文,改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是抗告人上開抗辯,洵乏所據
臺北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又倘認被告未為簽發系爭支票之授權,原告是否知情,未見被告說明與舉證,依諸上開說明,洵乏免除被告發票人責任之法律依據,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八四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認可」等字樣,然系爭遺囑書立時,確經代筆人彭士傑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乙節,此經證人彭士傑、向風生證述屬實,被告徒以系爭遺囑並未記載前揭文字項即抗辯系爭遺囑非吳治元所為云云,洵乏所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裁定繳納上開裁定費,並無繳納無門之虞,乃其等遲未為之,致遭原裁定駁回上訴,本院自無再重定期限裁定命其等補繳裁判費之餘地,是抗告人聲明准其等於重定期限內繳納裁判費云云,洵乏所據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再字第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裁判書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云云,依上開說明,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之「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其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該款再審事由云云,洵乏所據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裁判書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云云,依上開說明,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之「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其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該款再審事由云云,洵乏所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通知書及逾期未繳費之上訴駁回裁定通知書皆送達至抗告人之營業處所一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無不合,是抗告人所辯,洵乏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被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有追加工程之事實,其主張上訴人應給付追加工程款云云,洵乏所據。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7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觀諸原告所提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31、119-123頁),僅能證明系爭A車自停放於系爭B車之左側停車格內向右前方駛出,並無從看出有發生碰撞遑論造成系爭B車之左前車頭損害等情事,是原告主張受損部分為被告駕駛系爭A車所致,洵乏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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