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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交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交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交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交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1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揭說明,倘訴訟當事人對此等派生證據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即應踐行勘驗實物之程序,俾確認該派生證據是否與實物相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派生證據之必要性、真實性以及被告之程序保障,倘當事人對於該派生證據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即須提出原始證據或為其他適當之調查(例如勘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派生證據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即須提出原始證據或為其他適當之調查,以確保內容之同一、真實;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派生證據屬實,或對之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對該派生證據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港交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派生證據屬實,或對之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對該派生證據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即得採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此見解可知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此等派生證據,縱得作為判斷被告構成累犯及應加重其刑之依據,亦係以當事人已承認該派生證據屬實,或對之並無爭執,並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為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交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派生證據屬實,或對之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對該派生證據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即得採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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