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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下稱系爭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小上字第4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上訴,因系爭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3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24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7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重小字第273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訴訟代理人蘇偉譽被告卓建隆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6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4年度重小字第64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廖士賢被告莊沛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9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後,未如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因慶豐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輾轉讓與原告,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語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5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後,未如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因慶豐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輾轉讓與原告,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1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後,未如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因慶豐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輾轉讓與原告,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語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9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後,未如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因慶豐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輾轉讓與原告,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語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後,未如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因慶豐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輾轉讓與原告,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語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3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後,未如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因慶豐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輾轉讓與原告,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語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7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後,未如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因慶豐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輾轉讓與原告,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6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分別申請信用卡及借款後,未如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6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分別申請信用卡及借款後,未如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2年6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1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111年度重小字第410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邱偉峰被告陳炯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0年9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9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8年度士小字第1969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新代理人黃良俊被告潘明山(已歿)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7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惟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李丁來為被告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語。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苗栗縣三義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1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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