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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嫌部分,亦經本院審理後認屬無罪,是縱認被告成立有上開強制罪,而與其被訴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然其被訴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已經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登入林內公司內部網站,無故刪除該公司電腦資料庫內之總帳傳票檔案、總帳科目檔案、銷售訂單明細等電磁紀錄,嗣經林內公司查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附記事項:起訴意旨認上開事實除涉犯主文論罪科刑之背信罪外,尚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因該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部分,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於同月17日被告將上開電腦硬碟交還台北意力公司後,始發覺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司之損失,亦屬單純民事糾葛,自難以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背信罪、背信未遂罪相繩。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揭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告訴人許訓蓬之指述、系爭行動電話照片2張及嘻引力科技企業社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紙(見偵查卷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9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嫌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司之損失,亦屬單純民事糾葛,自難以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背信罪、背信未遂罪相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㈦綜上所述,足見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從而公訴人所持之前開論據,均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及背信之犯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意旨漏未敘及所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行,但各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本件本訴係因反訴原告明知反訴被告並未有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犯行,卻誣指反訴被告上開犯行,使司法機關偵辦反訴被告犯罪,反訴原告利用司法機關訴追犯罪之職權,故意虛捏事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而刪除該手機內之程式或檔案,且毀損其經營之公司檔案資料云云,而以裕華公司之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對原告提起所謂破壞電磁紀錄罪之告訴。被告對原告提出無故刪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該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觀之,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然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其請求2,420,000元之原因事實,係該金額為原告祖產分的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嫌。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6、23、47、附表二編號21至25外)既屬告訴人所有,上訴人無故予以刪除,即已對告訴人就電磁紀錄的所有人地位造成侵害,而有致生損害,縱有備份或能回復,仍無礙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背職務之行為,致告訴人受有損害,核屬事實認定之問題,非屬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本院本應依職權逕為認定審酌,而無待前述新加坡仲裁庭之仲裁判斷決之;再被告呂姿儀除涉犯上開罪嫌外,尚被訴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5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難以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予以相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第359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等罪嫌。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已說明:經「刪除」之附表所示檔案電磁紀錄,縱有備份或能回復,仍無礙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名之成立等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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