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分別為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八十五年九月至十一月間於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一四五號之四經營建屋出售業務,案經花蓮縣稅捐稽徵處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以下同)五九○、四七六元,逃漏營業稅二九、五二四元,核已違反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按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財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二八九四號函釋規定:「...說明...三、涉及營業稅部分,依據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謂無固定營業場所,即可任意為營業行為而免辦營業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則無異鼓勵營業人免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或隱匿固定營業場所,其不合理處甚為顯然,殊非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立法本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五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此,該批成衣應係原告原有開店之打算,並多次購入進口後存放於前開地址,雖僅有一次銷售行為,仍應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五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財北國稅字中北營業㈡字第○九二○二○六七五九號函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未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自八十五年九月至十一月間於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一四五號之四經營建屋出售業務,業經花蓮縣稅捐稽徵處查獲漏報銷售額五九○、四七六元,逃漏營業稅二九、五二四元,違反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七四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而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三之規定,認上訴人前訴訟程序之訴為無理由,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維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六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地主各分得一戶自住,建主(即原告)分得四戶已於八十四年問分別移轉與林天一、僑聖營造有限公司、蘇德量及官陳素敏等,銷售額計一二、六九一、六五○元,有訪談紀錄及談話筆錄附案可稽,核有違反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明定,此乃營業人就營業之設立、變更或註銷及停業,所應負之申報義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卷查原告於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擅自經營租賃業,逃漏營業額共計一四、八八七、二○○元,違反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案經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查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財政部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八四一六四二三六八號函略以:「說明二、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謂『開始營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縱認原告應繳營業稅,但原告既無固定營業場所,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前段規定,自不需申請營業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分別為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緣原告於八十二年建屋出售,收取價款新台幣(下同)八、四○○、○○○元,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嫌逃漏營業稅四二○、○○○元,案經被告查獲,其違反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貳、被告答辯意旨略以:一、補徵營業稅部分:㈠按原告於八十六至九十一年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珠寶精品買賣業銷售額合計二三一、七○四、九七九元,違反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等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一、被告駁回訴願之理由,其第一點只引用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修正後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分別為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