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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一區內之禁止限制事項)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日書記官黃昰澧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9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按被上訴人頒布之921執行要點規定,係為因應88年間921震災受災嚴重之南投縣草屯新村、民權新城、臺中縣新石新村暨臺中市工學新村等4眷村眷戶輔導安置需要而頒布之特別命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臺灣信託株式會社既於36年奉同一公署之訓令(36年1月16日雨子署財銑字第04166號訓令),改組為臺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則本於後令優於前令之原則暨針對本件所為特別命令優於屬一般性命令之臺灣省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所指犯行,辯稱略以:被警察拉,將我摔在地上的是我,警察先動手的,我都沒有還手,他以特別命令叫我過去,我不過去,警察便出手拉我;可能警察那麼多人推擠弄到成傷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9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為因應921震災受災嚴重之南投縣草屯新村、民權新城、台中縣新石新村暨台中市工學新村等4眷村眷戶輔導安置需要而頒布之特別命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特別命令說:行政機關為規律特別權力關係之秩序,所訂定僅對特定範圍之個人有拘束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葉玉芬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一區內之禁止限制事項)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受刑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未遵守檢察官特別命令事項,且未依規定參加身心輔導處遇課程,經多次告誡函催仍置之不理,又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前述施行細則為特別命令,非但與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有所牴觸,同時亦牴觸繼承開始日當時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土地稅法第十條第二款等所稱之「農業用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8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今陸委會何時以特別命令之管理辦法禁止播放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誠非原告得以知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為不爭之事實,並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36年1月16日雨子署財銑字第04166號訓令等相關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8頁),則本於後令優於前令之原則暨針對本件所為特別命令優於屬一般性命令之臺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五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特別命令說;行政機關為規律特別權力關係之秩序,所訂定僅對特定範圍之個人有拘束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參閱許宗力著「法與國家權力」第二八八頁至二八九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特別命令說:行政機關為規律特別權力關係之秩序,所訂定僅對特定範圍之個人有拘束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特別命令說:行政機關為規律特別權力關係之秩序,所訂定僅特定範圍之個人有拘束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五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特別命令說:行政機關為規律特別權力關係之秩序,所訂定僅對特定範圍之個人有拘束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參閱許宗力先著「法與國家權力」第二八八頁至二八九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8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原告以有緣電視製播節目為主要營業項目,播映之節目或廣告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及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之實務作法,均不須事先審核,故陸委會以特別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States案件中所建構「無害錯誤」之要件為:⑴當得以確認錯誤不會影響審判程序,或僅有頗為輕微之影響,原審之判決或決定即應予以維持,但有悖離憲法規範或國會之特別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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