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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卷內資料,原告主張之請假,並無相關紀錄存在,而縱使原告有請假,本件撤銷假釋仍是考量原告是否有特別預防之必要,被告及其上級監督機關法務部業已說明原告有特別預防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略以:「對於刑法第78條第1項,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雖5060號處分僅以原告於假釋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理由,似無審酌原告是否有特別預防之必要,然經被告上級監督機關法務部再次審查,補充認原告有特別預防而撤銷其假釋之必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法務部於109年11月13日依上開解釋文,重新審酌請求人並無特別預防考量,將原撤銷假釋處分予以撤銷,並於同日釋放請求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監簡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基於特別預防考量撤銷假釋於法無不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監簡上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之觀護人於「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之具體情狀表」之記載,其就被上訴人假釋後動態係勾選「無業或無穩定工作」及「其他具體情狀:如附件資料」,並於「假釋後動態表」之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之具體情狀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假釋之目的,係在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端,藉以激勵受刑人自新意願,強化其再社會化之可能性,並在符合特別預防理論之前提下救濟量刑不當之疏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人身自由保障,是適用本號解釋者,限於解釋文所稱之假釋期間犯罪而「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受假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原告在假釋期間有正當工作,母親生病需要鉅額醫藥費,未至地檢署報到時,也都有向觀護人請假,是原告應無特別預防考量而有再入監之必要等語。聲明:原處分撤銷。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縱使認為本件基礎事實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相符,然本於特別預防之考量,本件受刑人顯有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具體情狀,上開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應予維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監簡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合評估結果,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必要,撤銷假釋,此有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之具體情狀表及簽暨附件說明(原處分卷證物1第35至38頁)等足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監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之觀護人於「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之具體情狀表」之記載,其就原告假釋後動態係勾選「無業或無穩定工作」及「其他具體情狀:如附件資料」,並於「假釋後動態表」之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之具體情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處分及復審決定似均未加以審酌,且無適當之理由記載,便逕以「基於特別預防考量,有維持撤銷假釋並執行殘刑之必要」云云,將原假釋處分撤銷,實屬速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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