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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行為後,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新修正刑法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修正理由則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自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上開牽連犯之規定,於修正理由載明:「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牽連犯中之方法或結果行為,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自不得再予論科,公訴人之上訴,誤認牽連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為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並非不可論以想像競合犯,除上述說明外,另於以下詳述理由:㈠牽連犯廢除之立法理由亦非認為非論以數罪併罰不可:刑法第五十五條廢除牽連犯之理法理由謂(略以):關於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雖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94年1月7日修正刪除,並於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然必須其先行為與後行為均發生於修正施行前,始得依修正施行前牽連犯之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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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即修正條文說明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0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之關係,即為牽連犯。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55條牽連犯在內,自不待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至於學界近來針對刑法牽連犯規定廢除後所提出之論述觀察,有認為牽連犯即屬想像競合犯之一種,廢除後逕論以想像競合犯即可(參林山田著「論想像競合犯與牽連犯」一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刪除,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即修正條文說明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無再與他罪成立牽連犯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即修正條文說明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即修正條文說明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587 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除,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即修正條文說明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3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刪除,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即修正條文說明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6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即修正條文說明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6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即修正條文說明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1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即修正條文說明謂「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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