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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8 件
關鍵字命中8
107年度憲二字第231號
108.12.13
1、確定終局判決一未審酌系爭規定一於修正後已廢除牽連犯規定之情事,而未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為判決,不利於被告,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應屬違憲。2、系爭規定二所謂「有關係之部分
會台字第9877號
99.07.30
行為與盜匪行為是否為事實上一罪,或屬於修正前刑法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從而得否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將其因流氓行為所受之感訓處分,與其因盜匪行為所受之有期徒刑相互折抵
會台字第9803號
99.07.30
第一款受處罰,二罪之犯罪主體不同,並無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適用。另最高法院上開七十三年判例則係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之拘役及罰金刑,對公司負責人無適用之餘地。是尚無聲請人所指不同
會台字第7204號
93.05.07
志強等竊盜案件,認檢察官對於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或牽連犯,均移送法院「併案」審理,並未製作起訴書,詳載犯罪事實,其所依據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暨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字第一九五四號、
會台字第6858號
92.05.16
業賭博及行賄二罪,如原判決所認定,為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則聲請人就所犯行賄罪為合法上訴,其有牽連關係之常業賭博罪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並為上訴效力所及而尚未確定,將原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
會台字第2535號
75.08.29
聲請人以其所犯竊盜偽造私文書變造國民身份證等罪為牽連犯,確定判決應予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竟未適用等情聲請解釋,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會台字第1739號
72.02.11
以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問題,關於牽連犯較重之罪不得提起訴訴,其效力是否可使得提起自訴之輕罪,亦不得提起自訴,聲請解釋,經本會議與首開規定不合,予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
會台字第1312號
68.04.27
請解釋牽連犯之疑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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