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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公司負責人,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亦即縱公司之負責人因轉嫁而代公司負其刑責,其犯罪主體仍為該公司本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共犯論之,則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是附表所示之事務所負責人雖非本案之公司負責人,惟因與被告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得為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犯罪主體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其犯罪主體,不以執行業務者為限。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幫助之情形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共犯論外,不得單獨為該罪之犯罪主體。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公司負責人因公司責任轉嫁而代罰,乃因法人之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將應對公司處以徒刑之規定,轉嫁於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亦即其犯罪主體仍為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亦即縱公司之負責人因轉嫁而代公司負其刑責,其犯罪主體仍為該公司本身。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除其有與債務人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之情形,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共犯論之外,不得單獨為該罪之犯罪主體」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6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自非該條所規範之犯罪主體,尚無單獨成立該罪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被告既非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自非屬該條所規範之犯罪主體,從而,被告即無單獨成立該罪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被告既非本件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自非屬該條所規範之犯罪主體,當無單獨成立該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方法或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後半段之犯罪主體係指已取得許可文件之廢棄物清理業者;前半段之犯罪主體既未明定限於業者,則依文義解釋,應認凡未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即該當於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起訴書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代表人甲○○死亡,並不影響犯罪主體之確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00024號智財判決預覽 ↗
,以性質上不可能成為所訴各犯罪之犯罪主體者為犯罪主體;雖自訴意旨事後又追加法人即中華民國為被告,然所指犯罪主體並未更易,且中華民國亦非著作權法所定之適格犯罪主體,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公司負責人因公司責任轉嫁而代罰,乃因法人之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將應對公司處以徒刑之規定,轉嫁於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亦即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本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司負責人,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亦即縱公司之負責人因轉嫁而代公司負其刑責,其犯罪主體仍為該公司本身(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520號、99年度台上字第178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8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不服被告從未說明『檢察官是否具有國家司法審判權利』與『檢察官是否符合刑法第124條犯罪主體之身分』,請求被告明述檢察官是否符合刑法第124條犯罪主體之身分適格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丁○○、甲○○既均非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即非屬該條所規範之犯罪主體。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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