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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2 件
關鍵字命中12
114年審裁字第887號
114.08.08審查裁定
期徒刑,對於人身自由干預甚為嚴重,而該規定所列之犯罪主體,其中「受僱人」之定義不明,亦為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致各法院認定標準不一,已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
113年審裁字第648號
113.09.02審查裁定
定),將於不同法典中具有不同意涵之「受僱人」作為犯罪主體,使受規範者無從預見其是否該當系爭規定之身分要件,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刑法構成要件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憲法原則;(二)系爭
113年審裁字第360號
113.05.22審查裁定
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法人非犯罪主體而駁回其訴,有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107年度憲二字第17號
107.03.09
,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將損害債權罪之犯罪主體限縮為債務人,於債務人為法人之情形,實際毀損債權之法人代表人因非債務人,即無從適用系爭規定,無法充分保障債權人之財產權,有違
會台字第12075號
104.12.04
「授權公務員」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主體,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對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本身究係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等權利,以及該定義性條文究有何違憲
會台字第9803號
99.07.30
,與其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受處罰,二罪之犯罪主體不同,並無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適用。另最高法院上開七十三年判例則係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之拘役及罰金刑,對公司負責人無適用
會台字第7198號
93.04.23
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等犯罪主體之認定,以及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何謂「公用或公有器財、財物」,實屬法官於個案中適用法條時究應為如何闡釋之問題,非屬法律本
釋字第227號
77.06.17大法官解釋
保證人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犯罪主體
會台字第2004號
73.10.19
請解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四款之犯罪主體案。
釋字第176號
71.08.13大法官解釋
。至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為其犯罪主體,乃於第六條第三款另設規定。此項公文書,既在保護之列,行使之者,無論是否為公務員,均應處罰,故第五條第五款所列第二百十六條之
釋字第158號
68.06.22大法官解釋
義,依照上項決議,認為應予解釋。 按行賄行為,其犯罪主體不以有特定身分為必要,雖與公務人員受賄之貪污行為具有對行關係,但其犯罪構成要件、處罰及刑之減免均不相同。故其行為之性質與貪污
釋字第96號
51.06.27大法官解釋
查刑法瀆職罪以具有特定身分之人為犯罪主體,刑法第一百二十二項第三項所規定之行賄行為其犯罪主體既不須具特定身分,而其犯罪構成要件處罰及刑之減免均與公務員受賄行為不同,乃係獨立犯罪,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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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