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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時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關於具「公法性質」之「停權」處分規定,亦無「私經濟行為當事人對等原則」之適用。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六九О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民事訴訟法雖未規定第三審訴訟程序,被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基於訴訟當事人對等原則,自應允許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方屬公允。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對之抗告,係以:法官審判案件時,應維持客觀、中立、公正之立場,始能落實保障當事人對等原則,以平衡兼顧兩造當事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若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時,即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444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原因案件事實之認定,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斷,已違反投標招標當事人對等原則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44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年度聲再字第261號、第27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原因案件事實之認定,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斷,已違反投標招標當事人對等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刑事訴訟基於當事人對等原則,於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刑事訴訟基於當事人對等原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之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利之證明方法,雖於第96條規定訊問被告時,就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但此規定對被告而言,僅處於被動地位,尚嫌保護欠週,為配合第161條之修正,及貫徹當事人對等原則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0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一)刑事訴訟基於當事人對等原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核心內容,國家亦應提供有效之制度性保障,內容包括適時審判、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平等權等,就刑事審判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防禦權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有陳述意見及參與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乃賦予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參與調查證據權,明文規定審判長應踐行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提示使其辨認、宣讀或告以要旨等程序,以示公平法院不存有任何之主見,落實當事人對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本院按:(一)關於撤銷訴訟部分:原判決以兩造間所簽訂之系爭協議書係屬公法契約,應立於契約當事人對等原則來處理,固非無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核心內容,國家亦應提供有效之制度性保障,內容包括適時審判、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平等權等,就刑事審判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防禦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核心內容,國家亦應提供有效之制度性保障,內容包括適時審判、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平等權等,就刑事審判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防禦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辯護制度係為補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防禦力,建構當事人對等原則之目的,辯護人固有盡其忠實且實質辯護之義務,然辯護人與被告就案件進行磋商、擬定辯護意旨之過程中,縱有認知歧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核心內容,國家亦應提供有效之制度性保障,內容包括適時審判、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平等權等,就刑事審判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防禦權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0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明異議之方式等項,均屬證據法則之一環,為審判程序進行之最核心部分,辯護人係法律專家,對於詰問規則之運作,自較被告為專業、熟稔,胥賴辯護人踐行詰問程序,始足以保障被告之權益,並落實當事人對等原則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期使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於調查證據程序中有陳述意見及參與辯論證據力之機會,以示公平法院不存有任何之主見,落實當事人對等原則;並使被告倚賴其辯護人為其辯護之權利,得以充分行使其防禦權,俾維護訴訟上之程序正義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國家行政權行使無涉,其在於確定當事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為程序主體,並採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及當事人對等原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就刑事審判上之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6號、第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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